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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培龙: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趋势与企业合规应对

裁判理念

司法谦抑原则;内外有别原则;资本多数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交易效率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功能性、模块化、场景化。

比如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如果有轻微瑕疵,还是要遵循交易效率原则。

一、基本制度类诉讼变化

1.法人人格否定

逆向否认、横向否认(受同一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权利,相互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所谓“兄弟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逆向人格否认司法是谨慎的态度。不支持,法院的理由均是“逆向否认欠缺法律依据”。支持:原理与顺向相同,按目的解释方法,无论对外债务系由公司行为还是个人引发,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均应由公司和个人连带承担,才能达成该规定设立的目的。

2. 决议效力纠纷的司法实践

3.法定代表人涤除案件处理的转变

4. 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决议可撤销,轻微瑕疵裁量驳回

5. 决议是独立民事法律行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6. 审查的事程序 表决方式,而不去具体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

7.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除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领有约定。但是章程要约定明确的标准 幅度

8. 股东除名,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则没有权利

9.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应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10.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责任高于一般工作人员。有重大过失的,是直接che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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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变化趋势与公司诉讼的实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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