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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培龙: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趋势与企业合规应对

公司资本类诉讼

1.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这是最高院公报案例的观点。当然有不同的观点,但以最高院的为准。

2.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人,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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