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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超: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法实务操作

一、公司解散类型
公司解散
01
因一般原因解散,也叫自愿解散,指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章程规定到期解散。《新公司法》对自愿解散创设“挽回规则”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02
因强制原因解散(主管机关作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03
因股东请求解散,也叫司法解散

 

当公司决议解散以后,法律规定要停止一切对外活动。如果解散以后,还进行经营活动,且第三人不能证明是善意的活动,那么这个经营活动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解散是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公司一旦解散,除清算,其余的活动是无效的。所以一旦决定解散就要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如果 不停止有可能无效。

二、公司解散之诉要点
诉讼主体确定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
裁判要点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法院对解散之诉往往采取的消积的处理,其他途径:有无收购股权、协商 、股东有无将股权转让等等。

解散实行先散后算,即先行解散,并不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只会导致清算程序的启动,清算后才能导致法人资格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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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

《新公司法》对自愿解散创设“挽回规则”,第二百三十条

强制解散:主管机关决定,责任解散、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解散:股东请求。

诉讼主体确定:

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实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

裁判要点: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未到破产状态,一般不支持。80%不支持。)

3.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穷尽的有,如股权转让。)

我国的程序:先解散,后清算。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有清算注销后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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