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漏量
如果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承包人参考,
对折中观点的检讨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第8.2.2条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反向激励招标人
解决的路径:合理预期
承包人仅就合理范围内的误差承担责任;对超出合理范围的误差,宜视为已经超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应当据实结算。
合理范围的误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规定,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合理误差应为3%。
根据建筑业协会统计的利润率2.5%至3%
(七)背靠背结算
背靠背结算与背靠背付款是独立的
发生在转包、分包领域
1.背靠背结算条款属有效约定
实务中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前段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2.施工合同无效的,背靠背结算条款是否可以参照?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通常指向工程价款
3.背靠背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价款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应按该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4.”背靠背结算“的排除
承包人将实际施工人编制的结算资料以自己名义报送给发包人的,既不能视为”背靠背结算“,也不能视为承包人同意按实际施工人报送的金额与实际施工人结算。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应当另行结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结算后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定性的影响
1.管辖
2.优先受偿权
3.质量保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意见:虽然当事人在达成结算协议后,可能会以欠条、还款协议、债权债务确认书等形式,明确债务金额,施工人也可能主张其系基于结算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关系而提起债务清偿诉讼,但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也应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