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久审不决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九条:规定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后3个月完成。
非承包人原因久审不决的,应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六)如何看待审计机关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后出具的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久审不决,构成启动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而一旦启动司法鉴定,也就意味着“以形象哼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约定不再适用。既然工程价款不再以行政审计结论为准,是否做出行政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就不再具有任何意义。因此,如果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的,由于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司法鉴定,应当继续进行司法鉴定,并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
2、(2018)最高法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
财政投资评审属于预算管理范畴的行政行为,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可以准用行政审计的相关规则。
社会审计:1、除非双方明确表示受审计结论约束,否则该审计结论只能作为参考的咨询意见,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加宽结算合意选择社会审计,双方当事人只是就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这一事项本身达成了一致,但并不等于双方当事人订约时已经同意接受将来的工作成果-----咨询意见的约束。
发承包双方约定,对工程价款进行社会审计的,不受司法审计程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