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结算规则
适用拟制结算规则的前提
1、必须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2、必须合同有效。
部门规章不能作为逾期视为认可的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能作为逾期视为认可的依据。
不属于强制性条文,不能作为逾期视为认可的依据。
通用合同条款不能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依据。
未约定答复期限,是否适用拟制结算规则?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以发包人“逾期”答复为条件。因此,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的答复期限,构成了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没有约定答复期限,也就缺乏判断逾期的时间标准,根本无从认定构成“逾期”。
发包人提出异议是否应具有合理性?
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性异议,如资料不齐、工程量核定有误、金额计算有误等,则表明发包人已经做出了答复,即使其提出的异议不具有合理性,也可以免于 承担本统一奥所规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