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艺威: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实务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规则:

1、与犯罪有经常性或密切性联系

2、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

3、被告人有财物用于犯罪的主观认识

4、应为本人所有且没收不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5、拟没收财物的价值应与犯罪的危害性相当

没收财产的对象是否包括违法所得?

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

没收财产与罚金应如何选择?

被处没收财产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有可执行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被告人财产情况及罚金数额进行权衡,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

如何缩小没收财产的范围?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9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没收财产辩护思路

一、限于刑事裁判生效时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案发前转让,案发前赠与

二、限于被告人财产,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包括家属所有的财产,被告人与家属共有的财产

三、应保留被告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包括唯一住房,延后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费。

广东省高院(2019)粤执复717号案,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议申请人许蕾对涉案银行账户存款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在没收财产时,应当区别被执行人与其家属的财产。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涉案两账户虽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复议申请人能够直接操作使用涉案账户,且涉案两账户与复议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互有资金往来,又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的银行存款属于被执行人与复议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未能证明上述存款取得的时间以及来源的类型,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综合复议申请人的身患较重病症、两子需由其独自抚养等实际情况,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案银行存款应分割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并排除本案执行,应当予以支持,执行法院应在限期内退还复议电请人相应的已被扣划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执444号案,被执行人马某毅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0)辽刑四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并处没收被执行人个人财产20万。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本院执行立案部门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均裁定冻结。后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账号为6236********_156_1的账户、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的账户均开设于2022年,不属于刑事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故本院依法解除对前述账户的冻结。其名下网络资金开设时间不明,招商银行账户开设于判决生效之前,故对该5845.7元涉案资金,本院裁定划拨并上缴国库。此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船舶、收益类保险、理财、公积金、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线索,经本院函询,其住所地基层组织亦未回复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线索。

《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广东省高院(2018)粤刑终203,204号案关于上诉人马元珍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刘选赞等人供述上诉人马元珍在明知罗燕、刘选赞等人不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负责人的安排,在嘉源发公司负责制作报关资料(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联系报关行报关、海关缴税等方面工作,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马元珍受雇佣参与本案犯罪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量刑并无不当,但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马元珍受雇佣参与犯罪,只在走私团伙中领取固定工资,获利较少,原判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过高,应予纠正。

 

广东省高院(2016)粤刑终1680号案

 

罚金考量因素

1、违法所得数额

2、造成损失大小

3、行为参与程度

4、罪行危害程度

5、手段卑劣程度

6、主观恶性大小

7、认罪悔罪程度

8、合规整改情况

9、经济负担能力

10罚金总额上限

 

检察院指控:受贿

特殊自首,办公室被抓了,交代了受贿的情节与监委不同的情况。监委到案情况说明,

部分未遂

积极退赃

认罪认罚

警示教育

家属求情

罚金缴纳能力低

 

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

取众人之长,才能长于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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