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杰出法学家民法专场:打通债权纠纷全流程——转让、代位、撤销、解除

债权转让与交易安全

一、债权转让的定位

权利的转让,债务不发生转让

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二、债权转让的构造

三、债权转让的效果

四、债权的表见让与

五、债权的多重让与

[展开全文]

1、有追索权的保理(担保)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债权转让)。

2、海南纪要(关于不良资产转让)。

3、保证人履约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属于债权转让,而是清偿代位。

但是不能对共同担保人追偿,要追偿必须满足一些特殊条件。

4、不能用债权转让的思路去理解代位权。

5、法律上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较少(要下来搜索一下)。

6、如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受让人是否应视为明确知晓该笔债权不得转让?

7、非金钱债权第三人受让债权时有义务去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得转让债权。

     金钱债权为了扩张债权的可流通性,即使双方约定不得转让,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即便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主张债权,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

8、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9、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以主张因未通知而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可以扣除。(解除权也是一个道理)。

10、通知的主体应该是让与方,目前受让方能否通知存在争议(保理有特殊规定)。

原则上还是要转让方通知;让与方通知要在特殊性下。

11、转让债权后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而且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12、债权人违反与保证人的约定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保证人不对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返还给原债权人的,保证人仍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要在保证期限内。

13、多个债权转让情形下以最先通知的为准。

[展开全文]
 
中国杰出法学家民法专场:打通债权纠纷全流程——转让、代位、撤销、解除
¥10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