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律师逐条解读刑诉法

第四条

第五条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针对外部独立,开协调会有倾向性意味着插手案件司法活动,内部独立,2012年2015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39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合议庭对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成员对自己发表和表决负责,已经作了细化的划分,检的组织法第4、13条)

第六条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条原则是常识性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的纲领性原则,事实、法律,是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构成犯罪,是证据法的延伸)

第七条 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目前高度配合、制约不够,律师和被告人很艰难,诉权的成长是有效监督,对三机关权力制约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权力,有排非、逮捕的批执分离、复议复核、有权要求依法纠正、制约的立法设计贯穿刑诉法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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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娅 · 02-09 · 第4-7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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