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不包括方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检、公安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运用刑诉法司法解释89、94,是对于机关的义务,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告知询问的义务、通晓和不通晓的解释,文盲需要逐字念给他听再签字不配翻译)
第十条 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不开庭书面审走过场、一审判决请示二审经研究后才判决、二审垂帘听审直接指挥,二审虚制化问题。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并且是连续的两级,上诉不加刑全面审查原则,完整的救济程序,虚制化就没有二审救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