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指定管辖,上级法指定下级法限定在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下级法移送其他法无限定刑诉法解释20条解读错误扩充了,理解与适用中往回收了点,列举其他应当指定管辖的情况,职务犯罪案件不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等案件才指定其他法管辖,上级法指定管辖函的决定,考核是否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如果没有争议管辖不明(更为适宜,或不知道,上级法的指定管辖权从何而来,是否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不存在指定的前提。移后另行计算期限。公安有要管辖权的权利吗?无权的,对应的是公安办案规程第22条,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至少有两个管辖立案、在抢)的可以由相关某安进行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公安指定管辖,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人的相关情况、罪名、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另一方立案的材料)以及指定管辖的理由,提级管辖层层上报,如直接是上级公安厅指定管辖,申请调指定管辖的报告(情况说明,可能就是一个补不了的肯,随时可以提)刑诉法解释23条XX情况应当层报,理解与适用就是限制下级法通过这种方式逃避上诉不加刑等保障被告人权利,要求提到某法,到原来某法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能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