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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回看】江必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或者组织依据职权针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对象作出的

不是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防外交等行为

行政机关对工作机关人员作出的任免奖惩等行为

对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不排除对抽象具体行为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可以进行审查

审查方面  权限  事实 程序  法律适用  裁量权

权限---主管权  管辖权 实施权 

确认无效或者依法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除非超越处罚方式及幅度

事实审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是否有事实依据

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  有利于促进机关作出行为时先取证后作决定  防止机关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作出

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每一个证据都是可定案证据--合法、客观、关联

证据必须充分,完整的证据锁链

撤销行政行为,要求重新作出

程序审查---刑诉法70条3项  违反程序、撤销、重新作出,轻微的,不撤销,确认违法

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为,依照程序

符合法定步骤--听证 审议 公布  通知等等

法定顺序---前后相对性 不可颠倒、调换

法定方式---调查方式  询问方式 公开方式

法定的形式---口头 书面等,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

法定的时间---期限

法定的程序制度---送达 公开 听证 听取意见 等等

一般或者重大违反程序---撤销,可重新作出

轻微,确认违法,不撤销,从效力角度考虑,按程序作出对当事人没有实际意义 ,不会增加利益,反而浪费时间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身、财产),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法律适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撤销后重新作出

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意识,促进精准适用法律,避免法律错用 误用和不用,有利于树立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内容及标准---原则上必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

被诉行为所适用的必须时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

依照法律法规,对于规章可以参照,规章不具有合法性,可以不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律规范原则上应当对该行政行为具有可适用性---具有效力、性质相吻合、全面、精确的适用

错误--撤销行为,是否重新作出由行政机关自己判断

裁量权审查---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情形

有利于促进机关作出行为时,既要作到形式、表面合法,还要做到实际、实质合法

法制建设  法治政府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有利于克服不良现象

制定裁量基准,细化行政行为的要求,使法律规定具体化,缩小自由裁量空间;程序控制,通过一定的组织评定,具体讨论,采取其他公开化的方式,查找类案的方式等等,来控制;规则控制,通过确定裁量权行使的规则,主要有:合目的性规则、平等适用(对待)规则、法安定性规则、最小侵害规则(成本最小,侵害最小,负面影响最小)、过错与行为相适应、等价有偿规则、公共负担平等规则、正当考虑规则、公正无私规则

滥用职权、有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可以由机关重新作出,或由机关自主判断是否重新作出

特殊情形下,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认定确有错误,可以判决变更该决定,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利,例外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与先前原告诉请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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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审查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负担,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为。

其意义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权限主要是指有主管权力,有管辖权,有合法有效授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可确认违法,可撤销,被撤销后原则上不能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事实审查

合法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如果事实不清被撤销后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证据后,再作出处罚。

程序审查

1是否符合法定步骤, 2先取证后处罚,3调查的方式要合法,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5法定的时间,6符合法定的程序制度(公开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等)

被撤销后是否需要作出处罚,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撤销如果有害行政相对人,可不撤销。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适用审查

适用法律适用错误的可改可撤

1原则上必须使用法律规范,2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附带审查。作出裁判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合法可以参考。

裁量权审查

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可撤可改

可严格适用裁量基准,集体研究、参照案例、依据自行制定裁量规则等予以规范

和目的性审查,不能与行政行为和法律规范追求的目的相违背

同案同罚

裁量随意

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

过错和处罚相当

等价有偿

公共负担平等

考虑正当因素

公正无私

 

裁判时区分好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违法程度轻微的不撤销,可确认违法。

应当权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不撤销,可确认违法。

考虑当事人的本意,对原告不能更为不利,考虑效率问题,考虑行政效率和成本的降低。对相对人的损害可以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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