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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逐条精解

第一条为全新条文,没有前置程序,允许法代空缺,理论上法代被限高,仍然可以起诉辞任。

第二条善意相对人合理审查(比较宽松)

第三条关联交易未经报告或决议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不影响公司最后追认。(与无效的不同之处)

第四条

第五条实控人财产混同人格否认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交通事故诉讼中,起诉公司和股东,人格否认

第七条一人公司相关年度(债权相关)

第二款审计费用由该股东承担,那胜诉还是败诉呢?

第三款夫妻公司不是一人公司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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