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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李硕、李傲然:拒执罪追诉难点×财产调查盲区× 新规下股东追加关键

一、程序要点

1、法律依据的唯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拖杆问题的规定》;

2、追加的条件: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终本裁定;

3、执行异议:60日内作出裁定;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区别在于申请追加的理由是否复杂;(《变更、追加规定》第30条);

4、执行异议之诉的6种情形: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出资不实;法人的股东或出资人等出资不实;法人的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转让股权;人格混同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未依法清算;

5、办理期限:追加、变更当事人的裁定在60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是60日;

复议程序期限:60+10+60;异议之诉程序追加期限是60+15+审判期间;

6、责任范围:相应责任或者变更责任范围;

第19条、20条: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

二、常见追加的误区及闭坑提示:

1、“我全都要”vs追加情形比另诉有限;

2、“那么明显的事”vs举证难;

3、“走异议,快点追”vs不同程序审查标准不同;

4、“追加上了,赢了”vs还是要执行。

追加的优势:现成的案件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执行阶段调取证据更容易;立案的难易度;追加异议程序不收费;劣势:保全难。部分法院建议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常见不能追加的情形及应对:

1、不能追加被执行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办案提示:

在诉讼阶段将被执行人配偶列为被告;

及时配偶不是被执行人,但也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在执行阶段另行诉讼。

2、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为被执行人

办案提示: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3、对执行担保人、被执行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人→其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不需要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解决;

4、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母公司为执行人:母公司是子公司股东的前提下,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追加;

5、不能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连环追加(穿透式追加)最高法(2023)最高法执监25号;

6、不能追加接受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另诉)

7、不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代为承诺履行;(经法院审查属于债务加入的才能追加)

三、追加的主要情形和新司法解释影响;

1、法理依据——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责任划分: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公司法》(2023)第88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未到期转让);连带责任(到期未出资切且转让);

三、追加的主要情形和新司法解释隐形

2、主要情形

认缴制下:

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

2、违法减资(抽逃出资);

3、历史股东;

4、人格混同的特殊情况——一人公司。

实缴制下的抽逃出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

新司法解释倾向总结:

1、程序:明确了部分情形下,只能通过另诉,不能通过追加程序(限制了追加的范围);多个债券二请求同一股东承担责任的程序衔接。

2、实体:违法减资的责任承担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7.23)实质上对追加没有任何影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71、472

四、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加现状及变化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是否符合追加法定情形?

《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第54条

裁判尺度不一。

《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4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缴制下抽逃出资追加的现状:《公司法解释三》: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先要提交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简单的抽逃,被告后承担举证责任;

认缴制下违法减资:程序上另诉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兼职有法定程序要求,通知债权人、发公告;

现在主流观点:2024-8-02-084-010: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告;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司法解释: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债权人;债权人你请求股东在其因减资所获利益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是否因为减资收到损失);

 

总结:

实缴:可通过追加程序;实体上原告需初步举证;

认缴:程序上主要依靠另诉;尸体上违法减资按照抽逃出资处理;

六、对历史股东追加现状与变化:《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主流观点:以追加现股东为原则,考察原股东的转让行为是否恶意。

案例库:2023-08-2-277-002

2024-08-2-527-001、2024-08-2-527-002想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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