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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芳: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

11、关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规定。

父母主张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款为民间借贷,对于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主流观点是,借贷合意是必须证明的事实,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父母仅提供与自己子女签订的借条或转账凭证时,应结合其他事实进行审查,巨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实际情况。作为为被告的子女配偶一方,只要其提供证据达到足以使父母主张的民间阶段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就可以认定民间借贷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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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2、全部返还而非一半返还。

3、生效判决认定赠与无效后,婚外所生子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所赠款项属于子女抚养费,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赠与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将子女抚养费予以扣减,也不宜将子女列为被告。

4、审判时间中,出轨方给婚外第三者支付房屋租金的问题,对该租金不能予以扣减,无论第三者是否对出轨者已婚的事实知情,但其客观上接受的赠与属于合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5、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6、赠与或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房产、汽车、金钱,返还财产的范围应当按照当初实际交付时的财产价格为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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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8、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要考虑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已经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其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由其保有房产,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接受房产一方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况,给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无须给另一方补偿。

9、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纠纷的规定。

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司法实践中,将打赏行为认定为新型网络服务合同的占比较高。,不应把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一部分财产范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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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8、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要考虑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离婚时房屋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

已经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其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由其保有房产,同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

接受房产一方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况,给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无须给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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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7、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问题。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且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指导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登记离婚之日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一方在离婚时以一次性支付巨额抚养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也可能撤销该抚养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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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6、在假离婚的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可以适用《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虚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离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不可逆转,对当事人主张确认或撤销离婚行为,应当直接驳回。对协议中有挂子女抚养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而请求撤销的,应当驳回,另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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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重婚并非法定的婚姻无效的理由;

2、重婚不适用效力补正的规定。

3、2025年10月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出现法律上的重婚的可能性极小,

4、事实婚的定义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上的重婚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上的重婚。

5、事实婚的解除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答:一定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诉讼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坚决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且无法调解的,不得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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