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美国航空客户,新产品涉及与国外客户共享积分信息-数据跨境转移涉及安全评估问题,怎么做?
Q1: 法务部把产品的demo发给身处美国的黄律师律师进行安全评估,这个是否属于数据跨境转移的问题,数据转移是否合规。
Q2: 航空客户把客户信息与国外机构共享是否符合网安法?是否符合网新办的安全评估办法?
Q3: 航空公司把数据发给黄律师国内邮箱,黄律师把存储在国内服务器的数据在国外通过苹果邮件客户端,下载到美国当地本土的电脑上,那么实现数据跨境转移的是黄律师,还是国内的航空公司,那么应该履行安全评估的主体是黄律师还是航空公司?
新政对跨国公司影响非常大,应该做什么样的合规建设?
新政是否闭关锁国,是否与贸易自由化的潮流相矛盾?
重点法条:网安法37条,网新办的安全评估办法。
我国数据出境政策实质是双重限制政策,原则是“限制关键信息技术设施的网络运营者的数据出境”,同时通过制度安排,通过法条的设计来限制这种“限制出境”原则的使用。
如何理解37条的收集、存储、提供三个行为?
关于新政策等评价:
纵向上,网络安全法只是把09年以来有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保护数据的政策和规章法律化,提高了效力等级,但并不是横空出世的东西。
横向上,国际趋势上,95年欧盟出台数据跨境转移的限制的政策,其他经济体日本等也有,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菜鸟和顺丰案的实质,是争夺数据。未来竞争的趋势,谁拥有数据,谁就拥有主动权。把数据上升到国家的战略资源,出台该新政是合理的。
2016年初,出台互联网出版办法,服务器应当放置在境内,P2P等。。。
立法目的分析:
保护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益 or 维护网络安全秩序?37条放在了第三章网络安全,没有放在第四章信息保护,那么应当立法目的是保护安全秩序:因此只是转移少量的数据,应该就不会涉及触发安全评估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