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准备阶段的实物经验和技巧

(一)证据收集阶段

1、证据原件

原件核对: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扫描件,需仔细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原件保存:除特殊情况外,建议原件于开庭当日由当事人携带至法院,尽可能避免原件保存于律师处,减少因原件损坏、遗失等产生的纠纷风险。

2、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持有的证据

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仲裁取证难度大,仲裁庭取证行为背后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持,实际取证效果并不理想

实务建议:可提前在合同条款中就取证事宜进行约定

需初步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相关证据,再行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提供

第三方持有的证据一般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4条、律师法第35条

3、特殊类型证据的准备要点

(一)需办理公证的证据

(二)外文证据:翻译机构可提前与法院沟通、翻译措辞避免对当事人不利

(三)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公证认证

(四)证人证言:书面

(二)证据的筛选及组织

1、证据的筛选——符合当事人利益原则

排除提交后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证据

针对案件事实所涉技术性较强或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事先准备相关参考资料(如技术标准、规章、案例等)与证据一并提交

2、证据的组织原则

先程序,后实体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应当予以分组归类

排列顺序:根据事实发生的时间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排列组织、便于法院对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及判断

(三)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及延长

2、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

3、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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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原件尽可能由当事人保管,但是不确定当事人出庭。

二、仲裁庭出具是配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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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类型证据

-办理公证的证据

 

逾期提交证据造成的成本支出,可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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