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准备阶段的实物经验和技巧
(一)证据收集阶段
1、证据原件
原件核对: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扫描件,需仔细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
原件保存:除特殊情况外,建议原件于开庭当日由当事人携带至法院,尽可能避免原件保存于律师处,减少因原件损坏、遗失等产生的纠纷风险。
2、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持有的证据
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仲裁取证难度大,仲裁庭取证行为背后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支持,实际取证效果并不理想
实务建议:可提前在合同条款中就取证事宜进行约定
需初步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处持有相关证据,再行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提供
第三方持有的证据一般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4条、民诉法解释第94条、律师法第35条
3、特殊类型证据的准备要点
(一)需办理公证的证据
(二)外文证据:翻译机构可提前与法院沟通、翻译措辞避免对当事人不利
(三)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证据:公证认证
(四)证人证言:书面
(二)证据的筛选及组织
1、证据的筛选——符合当事人利益原则
排除提交后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证据
针对案件事实所涉技术性较强或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事先准备相关参考资料(如技术标准、规章、案例等)与证据一并提交
2、证据的组织原则
先程序,后实体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应当予以分组归类
排列顺序:根据事实发生的时间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排列组织、便于法院对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及判断
(三)举证期限
1、举证期限及延长
2、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
3、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