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对欠付租金的两个选择:

1、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期满所有租金

2、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

若出租人选择让承租人支付租金来起诉,判决支付了,但承租人还是不支付。此时出租人还可以另行起诉,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个更大程度保护融资租赁公司)

如果租赁物约定好到期归出租人所有的,计算差额的方法是:除了未到付租金,还有租赁物的价值-租赁物的剩余价值。

D银行应该在办理抵押审慎审查,他的审查义务是善意认定的标准,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调查了,客观上是存在过失的,不能以善意取得获得抵押权。

司法解释一般规定还是保护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1、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2、主观上善意;3、支付合理对价

除非:1、出租人在租赁物做显著标识;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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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动产交易是否具有融物的性质:

1、看物品是否满足使用价值,有些不满足的(例如开发商用在建工程来融资)属于是名为融资实为借贷。

2、在法律功能上看租赁物能能否实现担保

3、能否进行产权登记

以上情况是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出租人解除合同:1、承租人擅自处置,2、约定解除符合约定、3、没约定解除,欠付租金达两年以上,或欠付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的15%以上,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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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风险由使用人承担,维修义务由使用人自己维修,造成他人损害使用人承担。

所有权名义上归融资租赁公司,

租金的对价:成本+利润,租金一般高于价值,因为承租人在使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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