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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实质正义;
A公司 与其股东所持股的公司交易;交易价格与方式上不能损害股东权益;
形式抗辩不足,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
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索赔诉讼中,被告仅以履行了相应程序为由抗辩公司的,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上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关联交易的形式合规未必等于实质合法,法院侧重于看实质。
二、董事去职的“无因性”
采纳董事职务解除的“无因性”,股东会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解除解聘或更换选派董事,尊重公司自治、司法不过渡干涉商事行为“谦抑原则”
被解聘的个人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救济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合同,综合考虑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我国法律对董事解除职务并无进行补偿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一、关联交易的实质正义: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的损失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进行抗辩(程序合法)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关联交易不违法,但损害公司利益的将着力打击
2.关联交易形式合规未必实质合法,法院注重实质
3.实际控制人等要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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