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证明涉案信息是经过权利人努力获得,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1、南京环正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与曹磊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涉案客户信息是原告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从众多从事外贸的企业中通过联系、沟通,从中筛选后,再进行深入洽谈固定下来的特定化信息,原告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努力,该信息可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与辉瑞公司侵犯经营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对于涉案信息,公众可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

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明

保密措施定义:

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措施

保密措施要求:

权利人须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信息的范围

措施是适当的、合理的,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

保密措施认定:

根据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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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基本举证责任:

1、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此类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等

2、权利人是否确为权利人

3、对方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是指形态(秘点+同一性)

4、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最低要求:接触+排除合法来源)

5、损害赔偿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

只有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掌握了需要经过深入接触或者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方能获得的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时,该客户名单才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审查基于权利人对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对没有证据表明侵权人可能进行过交易的客户名单无需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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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手册上要求保密,借阅文件的流程和程序,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密点和同一性的比对,密点很像专利的比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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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保护策略选择及预防性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最新发展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诉法第100条

中国国内首例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诉黄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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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技术方案有关,核心技术主要用专利和商业秘密来保护。

新民诉第100条

美国礼来公司诉黄某某侵害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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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公众所知悉

经济价值和实用性

“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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