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代理人责任(高管)

二、公司法是组织法,很多事物通过内部自治解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只能审查法律内容,不能审查商业决策的内容

三、内外有别

九民会纪要

[展开全文]

1、公司法遵循内外有别的理念,若某股东被假冒签名转让了其股权,因股权和公司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某股东要求恢复其股东身份的诉请,但其可以向冒签的人主张侵权责任。

2、九民会议纪要更强调保护交易安全,尽量避免交易无效情况。

[展开全文]

代表权限制说:担保权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展开全文]

课时2-实际出资人

《民诉》225:

执行行为异议:书面异议-上一级复议

《民诉》227:

执行标的异议:书面异议-

                    a.与原判决有关-审监

                    b.与原判决无关-执行异议之诉

《解释》311: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案外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海航集团

被告-中信济南分行

第三人-营口银行

中商财富-看态度(承认代持股关系为第三人or不承认为被告)

 

股东确权之诉:

原告-海航集团

被告-营口银行

中商财富-看态度(承认代持股关系为第三人or不承认为被告)

[展开全文]

课时一、公司案件裁判新思维

(一)公司法的理念

1、减少代理成本(a.股东和高管 

                         b.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

                         c.公司和债权人)

  • 公司法强调受托人的责任---高管、大股东、公司

2、商业判断原则:内部自治与外部干预

要求法院只能审查法律,不能审查商业决策(若审查,须以当时情况判断,不能以事后结果论)

3、内外有别

[展开全文]

公司法的理念:

1、减少代理成本

2、商业判断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第10号指导案例

3、内外有别

[展开全文]

实际出资人裁判逻辑 最高院的文章to read

[展开全文]

1、民法典有意支持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2、选择隐名就是选择法律风险

 

[展开全文]

一.公司案件裁判新思维

  • 公司法的理念
  1. 所有制度设计是为了减少代理成本-1)高管不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产生代理成本-加强高管责任;2)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产生代理成本-强化大股东的责任;3)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产生代理成本-强化公司的责任
  2. 商业判断原则: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划了一条界限,组织内部可以自治解决,对于公司自治的事项,法院是不能介入。审查公司决议纠纷,只看决议是否按流程,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比如:董事会出了一个罢免总经理的决议,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罢免总经理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要点。
  3. 内外有别:公司法是组织法,有内部形成和外部表达。
九民纪要——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交易的安全。
[展开全文]

海航是实际股东

中商财富欠中信银行,无力偿还。

中信起诉中商。海航执行标的异议。

要么申请人中信银行执行之诉,要么案外人海航集团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哪种案件,海航承担举证责任。

正方:可以对抗执行法院,并得到支持。

反方:安徽《》,江苏高院《指南(三)》18条,总体不支持,例外支持。

冲突明显。

公司法32条3款:

优先适用公司法,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关系

九民会:公司法32.2与民法总则65条,民总65条优先。善意相对人是指交易方有信赖利益。

 

 

 

[展开全文]

公司法理念贯穿立法和法律解释

·减少代理成本:经济学概念

(1)股东和高管之间的代理,是否以股东 利益为标准进行管理,是可以减少代理成本。否则增加;

(2)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小股东有权出席,但是表决的时候,小股东意见不能被确认;大股东代表了小股东,产生代理成本。

(3)公司和债权人本身。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强化受托人,就是强化高管的责任,(公司法5,公司法2)、强化大股东责任(禁止股东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强化公司责任(人格否认制度)

·商业判断原则

行业自治、公司自治

首先判断是商业决策的问题吗?如是,法院不进行判断。(1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只关注会议的召集、表决是否符合法律,罢免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要点)只审查法律的部分,董事会决议内容涉及商业决策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不以事后结果论处。

·内外有别

公司法是组织法。比如:部分股东伪造另外股东的签名,把张三的股权转让给赵四,中间又转让、增资了。当张三发现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张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张三属于内外有别的。其他股东的善意取得。张三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展开全文]

强化公司责任,公司与债权人,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经营者 减少代理成本

公司法,是一部组织法。内部自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全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若为商业决策问题,法官不做干涉

公司决议纠纷,罢免总经理事实理由不属于法院审理对象

首先是争议点识别,事项是否为商业决策‘

只能审查法律内容 商业决策可能错误 最高院10号指导案例

部分股东伪造另一股东签名转让股权

公司增资,后股东发现股权被转让。起诉要求恢复股东身份。法院未支持被转让股权股东诉请

多次转让后,内外部法律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内外部会存在很大问题

张三的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不予认可,但是可以找其他侵权人要求赔偿

 

 

 

 

 

 

[展开全文]
 
云闯:《九民会议纪要》专题速递 | 公司纠纷案件裁判观点解析
¥1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