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代理人责任(高管)
二、公司法是组织法,很多事物通过内部自治解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只能审查法律内容,不能审查商业决策的内容
三、内外有别
九民会纪要
一、强化代理人责任(高管)
二、公司法是组织法,很多事物通过内部自治解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只能审查法律内容,不能审查商业决策的内容
三、内外有别
九民会纪要
加速到期
1、公司法遵循内外有别的理念,若某股东被假冒签名转让了其股权,因股权和公司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某股东要求恢复其股东身份的诉请,但其可以向冒签的人主张侵权责任。
2、九民会议纪要更强调保护交易安全,尽量避免交易无效情况。
代表权限制说:担保权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课时2-实际出资人
《民诉》225:
执行行为异议:书面异议-上一级复议
《民诉》227:
执行标的异议:书面异议-
a.与原判决有关-审监
b.与原判决无关-执行异议之诉
《解释》311: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证明责任-案外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海航集团
被告-中信济南分行
第三人-营口银行
中商财富-看态度(承认代持股关系为第三人or不承认为被告)
股东确权之诉:
原告-海航集团
被告-营口银行
中商财富-看态度(承认代持股关系为第三人or不承认为被告)
课时一、公司案件裁判新思维
(一)公司法的理念
1、减少代理成本(a.股东和高管
b.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
c.公司和债权人)
2、商业判断原则:内部自治与外部干预
要求法院只能审查法律,不能审查商业决策(若审查,须以当时情况判断,不能以事后结果论)
3、内外有别
公司法的理念:
1、减少代理成本
2、商业判断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第10号指导案例
3、内外有别
实际出资人裁判逻辑 最高院的文章to read
1、民法典有意支持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2、选择隐名就是选择法律风险
一.公司案件裁判新思维
海航是实际股东
中商财富欠中信银行,无力偿还。
中信起诉中商。海航执行标的异议。
要么申请人中信银行执行之诉,要么案外人海航集团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哪种案件,海航承担举证责任。
正方:可以对抗执行法院,并得到支持。
反方:安徽《》,江苏高院《指南(三)》18条,总体不支持,例外支持。
冲突明显。
公司法32条3款:
优先适用公司法,民法总则与公司法关系
九民会:公司法32.2与民法总则65条,民总65条优先。善意相对人是指交易方有信赖利益。
公司法理念贯穿立法和法律解释
·减少代理成本:经济学概念
(1)股东和高管之间的代理,是否以股东 利益为标准进行管理,是可以减少代理成本。否则增加;
(2)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小股东有权出席,但是表决的时候,小股东意见不能被确认;大股东代表了小股东,产生代理成本。
(3)公司和债权人本身。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强化受托人,就是强化高管的责任,(公司法5,公司法2)、强化大股东责任(禁止股东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强化公司责任(人格否认制度)
·商业判断原则
行业自治、公司自治
首先判断是商业决策的问题吗?如是,法院不进行判断。(10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只关注会议的召集、表决是否符合法律,罢免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要点)只审查法律的部分,董事会决议内容涉及商业决策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不以事后结果论处。
·内外有别
公司法是组织法。比如:部分股东伪造另外股东的签名,把张三的股权转让给赵四,中间又转让、增资了。当张三发现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的,张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张三属于内外有别的。其他股东的善意取得。张三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强化公司责任,公司与债权人,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经营者 减少代理成本
公司法,是一部组织法。内部自治。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全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若为商业决策问题,法官不做干涉
公司决议纠纷,罢免总经理事实理由不属于法院审理对象
首先是争议点识别,事项是否为商业决策‘
只能审查法律内容 商业决策可能错误 最高院10号指导案例
部分股东伪造另一股东签名转让股权
公司增资,后股东发现股权被转让。起诉要求恢复股东身份。法院未支持被转让股权股东诉请
多次转让后,内外部法律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内外部会存在很大问题
张三的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不予认可,但是可以找其他侵权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