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结构
委托后,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只持有收益权
资管计划(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给资产管理机构VS信托
未来收益权
信托结构
委托后,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所有,委托人只持有收益权
资管计划(资产转让协议转让给资产管理机构VS信托
未来收益权
基本资产:权属明确;可转让;可特定化
信托合同---破产隔离
收费收益权的转让——子公司资产转让给母公司(投资公司
基础资产的权利核查:
权力限制:证券化之前消除---权属完整清晰
原理
资产证券化事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交易架构
1、节约成本
没有规模优势
中介费
3个项目的资产进行打包,提高规模,只有一个中介费
2、资产打包
各个资产单独发行VS 由母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统一发行
3、借助平台
借助平台的信用评级
4、信托结构
在法律上最安全,《信托法》委托人的财产权发生了变化,只有财产的收益权了。有效实现破产隔离。
转让登记(用物权法的方式来实现风险隔离,权属清晰的)
交易架构:
ABN,ABS(资管计划)
项目运营方(3家子公司)将收费收益权转移给母公司(政府融资平台)(转让协议),然后母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人,
然后将收费收益权作为资产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交易对价支付给发行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支付信托收益。
1、信托的意义:
基础资产的转让:转让给资管计划的缺点:没有实现风险隔离。(根据《破产法》),资产转让协议是有风险的。
转让协议:资产出售给信托计划;如果只是委托协议是无法实现风险隔离。融资人(政府融资平台)的经营风险和ABN本身的兑付风险才能实现有效隔离。
证券化的资产如何实现破产的风险保障
未来的收益权如何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保障。(按照物权法的原则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如何保护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风险隔离?)
通过信托的方式如何实现破产隔离的效果?
1、收费收益权的转让
2、基础资产的权利核查
(1)权属明确
(2)可转让
(3)可特定化
对所有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的。
3、权利限制(消除权利限制)
清晰、完整、没有权利限制
一、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
收益权及其从权利
特定时间(特定化)
项目背景
1、类别:基础设施、房贷ABN、因基础资产的不同而分类的
2、以泰安的基础设施的现金流,公共设施的收费权,对于泰山燃气集团、泰安市自来水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公司,这些传统的基础设施公司没有融资的动力,不用将基础资产拿出来融资;但是对于泰安市的资产公司而言,他们就希望把这些资产挖掘出来融资。
这几家公司就其单个的资产评级而言,不能符合信用评级的要求,所以不符合发起ABN
3、发行人:泰安市泰山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平台公司,信用评级AA+。
政府融资平台是为政府相关的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为泰安市的建设进行融资。
传统融资手段:企业债、公司债
Key:如何将政府融资平台+底层的3家基础设施公司的底层资产=融合起来发行ABN
2018年和2019年资产支持票据ABN的项目分享
1、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基本定义: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机构,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特点:与传统的手段相比,以发起人的整体的资产状况,而ABN看到的是资产本身,允许公司将最优质的资产拿出来做再融资的工作。
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原始权益日对基础资产享有真实、合法、完整的权利,同时关注基础资产所依附的经营性资产的权属情况),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可转让:基础资产的完整权利可以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信托))且可特定化的资产(基础资产识别:基础资产能够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显著区分。现金流识别:管理人可以能够对基础资产的筛选、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2、项目背景
3、交易架构
4、项目特点
5、回顾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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