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房屋征收相关诉讼

1.确定诉讼主体

(1)如何确定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公益诉讼。

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原告资格: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廉租房承租人、经营性用户承租人、履行职责案件原告的确定。

(2)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作出行为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维持的,共同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被告;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告原行政行为机关;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告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共同被告。

委托的,委托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难点)

房屋征收部门: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部门;另一种是设立在其他部门如住建部门的内设机构。

授权的组织,在权限内进行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其为被告(如征收条例25条),超越权限仍以其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

 

 

[展开全文]
 
李吏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 | 5类主要案件的代理技巧
¥1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