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房屋征收相关诉讼
1.确定诉讼主体
(1)如何确定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公益诉讼。
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原告资格: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廉租房承租人、经营性用户承租人、履行职责案件原告的确定。
(2)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作出行为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维持的,共同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被告;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告原行政行为机关;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告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共同被告。
委托的,委托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难点)
房屋征收部门: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部门;另一种是设立在其他部门如住建部门的内设机构。
授权的组织,在权限内进行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其为被告(如征收条例25条),超越权限仍以其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