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屋征收中主要案件的代理思路与技巧
(一)征收决定案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
1.职权依据审查。征收部门、地级市的镇政府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征收目的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长春案例
3.征收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内部函件是否可认为为符合规划?
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经过听证?是否公平合理?
3、经过复议案件的诉讼问题
经复议,维持,双被告,地域管辖法院可选,级别管辖以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复议不受理的,可对不受理的行为起诉,不是复议前置的也可以对原行政行为,如果同时起诉且均受理的,应对复议不受理的案件驳回。
4.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
主要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问题。如共有人房屋仅对部分人作出补偿决定,其他人提起了补偿决定之诉,又提起民事确权诉讼,继承房屋仅对一个子女作出补偿决定,其他子女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也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还有可能在民事案件中一个子女将继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他子女又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行民交叉案件,当事人可要求一并审理,需在开庭前提出,分别立案,分别判决,一案上诉的,需一并将卷宗移交上级法院,另一案有错误的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61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可一并审理。
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过程相关行为可诉性分析
1.立项、规划、土地预审前置行为
对被征收人不产生实质影响,一般认为征收决定作出之后,不具有可诉性。
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可诉,有争议,一般认为规划行为可诉。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单独对方案不可诉,不可复议。
救济途径:可在征收决定案件中审查。
3.房屋情况调查行为(调查行为本身不可诉)
4.违法建设、房屋用途认定行为(可诉)
5.房屋征收决定(可诉、征收拆迁纠纷重要案件)
6.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不可诉)
7.评估行为(不能直接诉,对于报告不服,收到10日内复核,对复核不服,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仍不服,在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审查)
8.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诉,常见)
9.征收补偿决定(可诉)
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是否为适格被告?(看批准设立)
行政法司法解释第21条
对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不服,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对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不服,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不服,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土地储备机构作出征收决定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为适格被告?(不可以)
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条第3项之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地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听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只能是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如果是委托行为,应以委托部门为被告。
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可以作为被告。
(3)如何确定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司法解释第30条。
征收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追回其他被征收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追加。但如果征收决定案件中有对公共利益认定、规划等前置程序,如前置程序没有诉讼过,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会确认前置程序违法无效等,应将相应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共有房屋的情况,一部分人提起诉讼,其他共有人应当通知参加。
2.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级别、提级、集中、交叉、指定。
行政决定案件能否下移到基层法院?
《行政诉讼法》第15条,国务院部门或县以上地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中级法院管辖。
第24条,上级可审下级,下级一审需要由上级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报请上级决定。因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是由县以上政府作出的,只能由中院管,或上移到高院。
如何提起房屋征收相关诉讼
1.确定诉讼主体
(1)如何确定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公益诉讼。
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原告资格: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廉租房承租人、经营性用户承租人、履行职责案件原告的确定。
(2)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
作出行为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复议,维持的,共同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被告;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未作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告原行政行为机关;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告复议机关。
两个以上共同作出,共同被告。
委托的,委托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特殊主体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难点)
房屋征收部门: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部门;另一种是设立在其他部门如住建部门的内设机构。
授权的组织,在权限内进行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其为被告(如征收条例25条),超越权限仍以其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
房屋征收流程:
1.征收房屋需符合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范围法定且具体)
2.审查征收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各项规划(特殊情形:若因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改建征收,还须符合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确定征收范围
4.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
5.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
6.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处理(需注意:一是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及时提出;二是若在此阶段未登记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补偿)
7.旧城改建项目召开听证会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政府常委会讨论
10.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2.选定评估机构
13.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14.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1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16.(强制)拆除房屋
17.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18.公布补偿费用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