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处理原则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和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是:共同还贷部分在购房成本中的占比,再乘以房屋现值。
2、无论婚前婚后及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由一方出资、而产权登记在另一方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批复:“一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2013)龙民一初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房产系双方在同居期间以原告个人名义由被告父母支付首付款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了结婚而为子女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产出。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与子女共同所有。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婚后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该部分出资才视为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否则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形,会考虑在离婚分割时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