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权保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打破秘密担保,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的统一公示制度。
2.担保权益清偿顺序规则《民法典》414条。
3.解除流质押 /抵押——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自行处理财产非绝对性走司法拍卖程序。
4。《民法典》406 抵押财产转让(留有转让限制—当事人约定—违背则承担责任)
5.格式条款—强(496 扩大格式条款使用方说明义务的范围、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减弱(497)
6.、无权处分只是处分行为无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7.代位权客体的扩充535 、增加保存行为536(防止超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
8。545债权可转让—禁止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但对内仍应承担
9.继续性合同580—违约方申请解除(564解除权一年有效期间)合同(特殊条件下)——法院自由裁量终止权利义务,并不是从始至终无效力——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