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变化:
1、明确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内容直接写入司法解释。
2、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
旧司法解释二18条规定:装饰装修发包人必须为建筑物所有权人。
新司法解释一删除了所有权人这一限制,但是规定“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这一条件不知道如何理解与适用。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6个月变更为18个月。
4、 删除了旧司法解释一中人民法院对违法发包/违法承包/非法转包行为“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原因在于2019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已明确了行政处罚行为(此前未明确),实行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5、 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事由变宽(扩宽至从权利),且不再以受到损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