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权利的并存
指就同一债权的实现而同时或者先后设立了两项以上的担保权利,此种情形称“一债数保”。
1、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请求权。(第三人平等)
四、物债两分的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银行存款是债权。银行把账户里的钱款转走,不侵犯财产权,而是违约。
《物权编》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规定物权不得转让的,其实是对物权的限制,而不是约束合同效力。
(二)物权客体的独立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必须为独立物,即能够依社会观念认可、以一个“完整的物”而存在。
物权只能设定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物的组成部分上。
(房屋的装修能否作为法院查封、扣押的对象?房屋与装修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装修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就像门、窗一样,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在组成部分上设定物权,也不能被法院查封。)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我们的法律体系,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分为:
1.有形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物债二分
2.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
物权:权利人——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五、物权法定原则
(一)1.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法定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反封建的产物;
物权法定原则维系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
物权法定原则便于物权公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及降低交易风险。
3. 法定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于自己占有的物享有的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对他人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可以处分。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有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的意思。
2.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对于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部分优先受偿。如果没有优先受偿这层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仅仅是担保。
3.担保物权是法定的,但是保证、以债权的形式担保,是约定设立的,仅是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仍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自行创设法定物权范围之外的物权种类,或者通过约定改变物权的法定内容,约定应归于无效。但其行为符合债权设立条件的,其行为可以产生债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土地及其定作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有形财产为动产。土地上的定作物,通常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的林木等。
不动产还应包括矿藏、水流、海域等。
(二)原物与孳息
1. 区分标准
当一物基于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另一物时,前者称为“原物”,后者称为“孳息”。
孳息为独立于原物而存在的物。
孳息:
(1)天然孳息:依其自然属性而产生;
(2)法定孳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律。
2. 区分意义:有助于确定孳息的归属
(1)天然孳息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权人
(2)在设定用益物权的情形,如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用益物权人(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编》第321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如无相反约定,权利人对原物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及于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物权编》第460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法定孳息的归属应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予以处理
《物权编》第321条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生活习惯处理。”
(三)主物与从物【从物就是配件,配套设施,根据交易习惯认定】
-如果两个在使用上相互联系且同属于一人的物中,一物从属或者服务于另一物,则前者为从物,后者为主物(锁和钥匙时同一物,但是电脑和外接鼠标属于主从物)。
-《物权编》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地下车库、酒窖是从物吗?
三、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被设定了物权的财产,称为“有体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一)物权客体的特性
1. 物权客体的现实性,只有能够占有、转移的可能性才是物权的客体,不可以设定在未来存在的财产上。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财产消灭也就不存在物权了,除了抵押权,抵押权只是控制财产的流转、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外:在建工程抵押、浮动抵押(只有抵押可以设定在未来的财产)
与物权相对的是债权,可以针对未来存在的物,其客体是给付行为,标的可以是现存的或未来的。如果自始不能,合同无效,因为这种交易客观绝无可能成就;嗣后不能,债权成立,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所以无法在货币上设定抵押权,因为货币不具备特定性)
物权只能设定于具体的、特定的物之上。
例如:不可能对于一堆煤炭中的一吨煤炭享有所有权,因为不可区分;
债权可以设定在不确定的种类物上,比如某品牌中的10台电脑(特定物、种类物是债权中的概念)。
特别的物:货币(一般等价物,不具可识别性)
(1)对货币的所有权须以货币的占有为条件;
(2)在货币上只能设定所有权而不能设定他物权。
(二)物权客体的独立性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必须为独立物,即能够依社会观念认可、以一个“完整的物”存在。
-物权只能设定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物的组成部分。
二、物权的效力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为实现其利益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又称为“排他性”;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有两个所有人。
VS 债权无排他性【某一个财产,可以设立多个债权】例如:一房二卖。两个买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因为两个买卖合同是债权,而一个财产上是可以设立两个债权的。这两个债权可以同时成立,但是这两个债权不可能都实现,如果实现不了承担违约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