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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课】北大法学教授尹田讲透物权诉讼与纠纷解决——体系化解读借名卖房、财产分割、租赁物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各类物权争议

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区分方法的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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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翔 · 12小时前 · 第一天直播回看 0

四、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物协议折价、拍卖抵押物以及变卖抵押物。

协议折价: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商,对抵押物折算价格,并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抵偿债务。

(1)抵押物须参照市场价格予以折价。

(2)抵押物折价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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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定义

(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借助司法权力的介入

(1)折价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赋予债权人对该协议的撤销请求权;(2)抵押物的拍卖、变卖,必须由抵押权人请求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进行,抵押权人不得自行委托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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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权利的并存

指就同一债权的实现而同时或者先后设立了两项以上的担保权利,此种情形称“一债数保”。

1、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请求权。(第三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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