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判断标准:
A1、当事人有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的意思。
A2、物权不得设定,但可设立债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自行创设法定物权范围之外的物权种类,或者通过约定改变物权的法定内容的,约定归于无效。但其行为符合债权设立条件的,其行为可以产生债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五、物权法定原则
1、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判断标准:
A1、当事人有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的意思。
A2、物权不得设定,但可设立债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自行创设法定物权范围之外的物权种类,或者通过约定改变物权的法定内容的,约定归于无效。但其行为符合债权设立条件的,其行为可以产生债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四、物债两分的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银行存款是债权。银行把账户里的钱款转走,不侵犯财产权,而是违约。
《物权编》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规定物权不得转让的,其实是对物权的限制,而不是约束合同效力。
(二)物权客体的独立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必须为独立物,即能够依社会观念认可、以一个“完整的物”而存在。
物权只能设定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物的组成部分上。
(房屋的装修能否作为法院查封、扣押的对象?房屋与装修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装修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就像门、窗一样,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在组成部分上设定物权,也不能被法院查封。)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我们的法律体系,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分为:
1.有形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物债二分
2.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
物权:权利人——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五、物权法定原则
(一)1.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物权法定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反封建的产物;
物权法定原则维系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
物权法定原则便于物权公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及降低交易风险。
3. 法定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于自己占有的物享有的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他物权-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对他人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可以处分。
(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有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的意思。
2.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债权人对于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部分优先受偿。如果没有优先受偿这层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仅仅是担保。
3.担保物权是法定的,但是保证、以债权的形式担保,是约定设立的,仅是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仍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自行创设法定物权范围之外的物权种类,或者通过约定改变物权的法定内容,约定应归于无效。但其行为符合债权设立条件的,其行为可以产生债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土地及其定作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有形财产为动产。土地上的定作物,通常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的林木等。
不动产还应包括矿藏、水流、海域等。
(二)原物与孳息
1. 区分标准
当一物基于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另一物时,前者称为“原物”,后者称为“孳息”。
孳息为独立于原物而存在的物。
孳息:
(1)天然孳息:依其自然属性而产生;
(2)法定孳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律。
2. 区分意义:有助于确定孳息的归属
(1)天然孳息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权人
(2)在设定用益物权的情形,如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用益物权人(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编》第321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如无相反约定,权利人对原物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及于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物权编》第460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法定孳息的归属应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予以处理
《物权编》第321条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生活习惯处理。”
(三)主物与从物【从物就是配件,配套设施,根据交易习惯认定】
-如果两个在使用上相互联系且同属于一人的物中,一物从属或者服务于另一物,则前者为从物,后者为主物(锁和钥匙时同一物,但是电脑和外接鼠标属于主从物)。
-《物权编》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地下车库、酒窖是从物吗?
三、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被设定了物权的财产,称为“有体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一)物权客体的特性
1. 物权客体的现实性,只有能够占有、转移的可能性才是物权的客体,不可以设定在未来存在的财产上。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财产消灭也就不存在物权了,除了抵押权,抵押权只是控制财产的流转、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外:在建工程抵押、浮动抵押(只有抵押可以设定在未来的财产)
与物权相对的是债权,可以针对未来存在的物,其客体是给付行为,标的可以是现存的或未来的。如果自始不能,合同无效,因为这种交易客观绝无可能成就;嗣后不能,债权成立,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所以无法在货币上设定抵押权,因为货币不具备特定性)
物权只能设定于具体的、特定的物之上。
例如:不可能对于一堆煤炭中的一吨煤炭享有所有权,因为不可区分;
债权可以设定在不确定的种类物上,比如某品牌中的10台电脑(特定物、种类物是债权中的概念)。
特别的物:货币(一般等价物,不具可识别性)
(1)对货币的所有权须以货币的占有为条件;
(2)在货币上只能设定所有权而不能设定他物权。
(二)物权客体的独立性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必须为独立物,即能够依社会观念认可、以一个“完整的物”存在。
-物权只能设定于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物的组成部分。
二、物权的效力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为实现其利益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又称为“排他性”;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有两个所有人。
VS 债权无排他性【某一个财产,可以设立多个债权】例如:一房二卖。两个买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因为两个买卖合同是债权,而一个财产上是可以设立两个债权的。这两个债权可以同时成立,但是这两个债权不可能都实现,如果实现不了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的定义: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财产权:
(1)有形财产权:物权、债权
(2)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
三、区分:物权vs债权:
1、权利指向的客体不同【确定行使权利的方式】: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直接指向债务人的行为,请求人做某种或不做某种行为
(2)权利实现方式:动手与动口
--物权可仅凭物权人自己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实现
--债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确定侵权人,确定被告】
(1)物权对于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即其他人不可实施任何妨害行使权利的不法行为,因此物权被称为“对世权”(相对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2)债权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因此债权人仅得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请求,因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人:为或不为某事)
以上区别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如何确定一个主体主张权利:
(1)物权可以约束所有人,因为任何人都可成为侵权行为人
(2)债权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
案例一: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乙丙之间约定乙借款、丙偿还,如果丙未偿还,甲可以怎么救济?
(1)依据合同相对性,起诉乙,但乙没钱,没有意义;
(2)三角债:甲乙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乙丙之间也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甲可以直接以乙的名义起诉丙;
(3)隐名代理:甲可以选择起诉乙,也可以直接选择起诉丙(选择权)
案例二:
甲要求返还笔记本电脑,其对笔记本电脑享有所有权,那么其可以实施物权返还请求权(针对实际的占有人)【物权的行使针对所有侵害人】
3、物权与债权区分的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物权可被任何人侵害,债权只被相对人侵害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别严格的条件,其适用范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只适用在极其恶劣的不正当竞争】
第四讲 善意取得
保证:有信用保证和特定财产保证。如以不动产价值为限保证债权,但不设置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整体的,在债权未能全部实现之前,担保物权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不得因任何原因而缩减,包括了部分清偿。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分
相邻关系是相互连接或者邻近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不动产利用而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有权使他方的不动产使用承受某种限制或负担而获得其不动产利用上的基本保证。
地役权:因土地利用上的需要而对邻人土地施加某种负担的一种用益物权
露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独立专有部分,不是单独所有权,而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专有权限制:民法典297条,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本栋建筑内的其他业主;也包括建筑物外的其他业主,但必须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致同意。
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由业主约定,没约定的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确定。
共有部分的专用权:特定业主独占、排他使用权。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五讲 所有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属于哪个集体,实际操作中更多地以村委会为主体管理、决定集体土地的分配。
共有的分类:
意定共有和法定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没有约定按份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出资,没证明按等比
按份共有人转让财产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在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才能行使。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物权编司法解释一》11条。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15日,无法确定是否知道的,为转移共有份额之日起6个月。
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合同依照与第三人所约定的条款而成立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侵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共有人主张后,共有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强制成立。
物权编307条: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属于连带关系,但法律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关系的除外。(夫妻财产协议对外效力之法律基础)
租赁、保管,视为债权。
物权主要的作用是“稳定一个财产的支配性权利”。
1、代位求偿权(甲→丙)
主张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
2、根据合同内容(甲→丙)
代理行为(乙丙),间接代理,选择起诉丙。(实务是否可行?)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挑战: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物债二分性的基础
2.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完全)物权关系中的被告,但是在(定限)物权中,只有登记公示后才具有如此权利。
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是不能出卖的,出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