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课」贾锐:股权业务实操必修课——逐条精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有股权规定

2-1概览

《公司法》1993发布,之后四次修正
九民会议纪要、清算纪要等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尚未审结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可根据《会议纪要》说理。
·六个司法解释,五个环节:

续死生存变(吃柿星辰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2014年3月1日
2014年最新《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014年3月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6年5月9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2008年5月19日 2011年2月16日

5、法释 [2017]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  2017年9月1日
6、最高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 (五)》 (全文+权威解读) 2019年4月29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1年1月1日
生效时间 
2014年3月1日
2014年3月1日
2006年5月9日
2008年5月19日
2011年2月16日
2017年9月1日
2019年4月29日
2021年1月1日

2.1 《公司法》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

13章,218条
通用3章 (1-12-13共43条)
组织法4章(2-4-6-11共120条)
行为法6章(3-5-7-8-9-10共55条
组织法为主,让公司卓立于
“主体”之林
组织与行为交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4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4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

 

 

2.3 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五种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分:一般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两者去区别:

设立、登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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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有限责任

不同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确定,转让自由度

转让自由度,人数多少   股权百分比、股份数量

股份上市前可改回有限

设公司 别设个人独资公司、有限合伙、个体户

股东权利:分红(财)、决策(事)、任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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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清算纪要等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尚未审结案件,在“本院认为”部分可根据《纪要》说理。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非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一人有限、国有独资

设立、运行、变化、消亡

股东会-所有权    董事会-决策权

经理层-执行权    监事会-监督权

六个解释:续、死、生、存、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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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

1、出钱出力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父子皆担前期合同责。(个人名义)

3、预签合同公司善意认。(公司名义)

4、设立未果共担连带责。(担责后有追偿:约定-出资-平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5、设立侵权公司赔,设立未成人连带;公人赔后追过错。(防止猪队友)

6、认股不缴另募集。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卖股和卖货别无二致;认股人违约、经催告并给宽限期后不缴纳的,发起人有权另行募集(货与他家),认股人违约后还需要承担因此给公司带来的违约责任。

7、无权出资善意得。(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公司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311条、善意、价格合理、实际履行)。

善意取得制度非常复杂,应尽量避免不规范出资,并应约定不规范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这个时候也应该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8、脏地出资限期净。

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的是干净的财产(无权利负担,可流转);而划拨地及抵押地出资,法院责令出资人限期让脏地恢复干净,否则认定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应当查明清楚,约定违约责任。

9、未经评估令补评。

10、股东权自交付定。(非货币出资的,或未交付或者未办理权属登记,股东权利以交付时享有)

11、股权出资四要领:

干净可转让,合规经评估。瑕疵要补正。

12、抽逃资本四行径。

虚增利润;虚增债务;关联交易;非法抽回。

13、出资不到三方告,牵连董高发起人。

三方:公司、股东、债权人

债权人行权的:在未出资范围、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一次性责任。

受牵连的发起人、董高担责后可追偿。

14、抽逃出资三方告,牵连胁从连带责。

15、出资作价行情定。自然贬值情形不算出资不实。

16、出资不实三权尽。限制“新剩利”(包括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根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问题:问题是表决 权不包含在内,章程没有约定,决议通不过,所以需要在章程中约定出现这种情况,表决权自动取消。

17、零出资除股东名:

股东的出资的退出,要么减资,要么转让。

经公司的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由公司股东会决议方式除名。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相应的程序前,相关责任人对债权人应承担责任。

18、空转股权连带真。

空转:未出资股权转让通常称为空转。

受让股东对未出资部分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证明受让时善意的(其实睾很难证明);至于其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出卖人追偿,可以约定。

19、出资不以时效评。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和对债权人的出资瑕疵的赔偿义务,不受时效影响。

出资义务不完全是一种债权性质的义务,不能以时效抗辩。

20、举证出资责任明。

原告承担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举证义务;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1、确认之诉告公司。

因为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是公司制作和签发的,认祖归宗告宗室,外面打架打的是债权性质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公司控制问题没有意义。

22、自证股东两情形。

证明通过出资或者通过继受取得的股权,属于一般性规定。

23、股东入册可诉请。

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和记载进入股东名册是天然的权利。

24、委托持股可显名。

1)原则上认为代持合同(或委托持股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有效有效跟实际股东是否有权获得股东权利是两回事;

2)认为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证明实际出资获得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机关记载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3)显名化的要求:必须经过其他股东人头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就愿意和假猴王玩,就会阻碍还原。

运用:隐名股东出资的时候,千万要在给名义股东的转帐中写明用途为“对某某公司出资款”,否则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25、代持股权易受损。

名义股东可能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定;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可依代持协议解决争议。

26、名义股东补责任。

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既然登记了,就需要向外部债权人负责,因此必须承担责任,而后向实际股东追偿。

27、一股二卖多方责。

股权转让不是以登记为转移标志的,但是由于没有登记,原股东又将名下股权处分给其他人的,适用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相关交易制度(因为善意第三人是看着登记信息的外观主义信用原股东还有权利的);原股东肯定有责任,滞后外观产生责任同时在公司董事高管的,应承担责任;受让股东自己不配合办理登记导致外观错误的,可以减轻董事高管责任。

28、冒名受害难苛责。

联想到拿别人身份证找工作的未成年人;被冒名“架上”股东位置的股东,自然不应该承担股东的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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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

1、四种理由把桌掀:司法强制解散之诉(即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矛盾,谁说了也不算,或者公司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起诉由法院强制解散时,起诉 由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譬如: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吵架——离婚。

2、一案两求不并案(解散与清算不并行)。法院不予受理。

 不同于夫妻离婚诉讼(同时解决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3、解散诉讼可保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4、公司被告股东三: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应当为第三人,其他股东想当共同原告的,也可以加入共同原告。但原告客观上不大可能占到代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不然他们自己都可以开会解散了。由起诉 的股东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5、调解先行转股退:法院往往对判决解散很慎重,注重调解和采取变通手段。实则效法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调解成为减资退出即异议股东不掀桌子了自己打包离场,但是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6、解散一事不再理。对原告或者其他股东都有约束力。

7、清算不力法院替。(出现清算事由后15日自行组织清算组,针对不清算、慢清算、乱清算的,法院可以强制清算)由债权人、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8、清算组员有三类:公司董监高、股东、中介机构或者其中的专业人员都可以成为指定清算组成员。

9、组员乱来可更换。债权人、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均可以将渎职或者行为能力出现变故的组员更换。

10、清算期间起应诉。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11、通知公告喊债主。如未履行该项义务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债权申报异议可起诉。

13、补充申报需及时。错过了指定的债权申报期,但是在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还是应当进行登记,但登记后只能吃剩饭了。

  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14、姗姗来迟吃剩饭。首先只能在未分配财产中受偿;其次,可以在股东已分配的财产中主张清偿不足部分;再次,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15、清算方案先报送。(报送股东会或者法院确认)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公司或者债权人损失的,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可主张清算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16、法院清算限半年。

17、资不抵债转破产。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中,公司确实资不抵债时,可以选择制定和执行经全体债权确认的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利益的清偿方案结束清算,或在方案不被债权 人、法院认可时经清算组转入破产程序。

18、懈怠致损连带担。

清算义务 人的责任:

1)清算不及时的,债权人可要求董事、控股股东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2)导致公司财产、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直接 与公司债务连带;

3)公司实控人导致公司损失或者债权人损失的,也应赔偿。

19、恶意逃债要赔偿。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中的股东、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和董事)或实控人如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财产(主要为不按照清算报告处置财产)或者在清算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未算即连带担。

 清算的本质,是股东渴望寄此得到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保护;而清算义务 人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者股东承诺穿透担责注销,都会导致承担公司债务。

注销空壳公司可以跳过,但对于债务较重的公司,一定要依法清算,甚至进入破产程序以实现有限责任的保护。

21、连带之后可找补。

22、加速到期索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再享有认缴期限对应的期限利益,都作为清算财产,用于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注册资本不能乱写。!

23、清算违规被索赔。

股东 也盯着清算组,清算组如坐针毡!股东不满的,也可以采取代表诉讼的方式,代表公司清算成员,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当然公司注销后,胜诉利益的归属则较为复杂。

24、本地管辖要分级。解散之诉和清算案件的共同点是擂台都是在公司所在地。

地域管辖根据先实际办公地后注册地确认;级别管辖则根据核准登记机关的级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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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一:

1、法不溯及既往事;前尘往事。

2、往事当时无法可依的,可以适用;

3、决议无效之诉(60日)、异议股东回购之诉(60-90日),超出规定起诉期限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属于时效保护问题,也不是除斥期间问题。

4、代表诉讼详释义:180日持续股东以起诉时;百分之一以上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5、新法不把旧账理。已经终审依法启动再审的案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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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当普通协议,需要做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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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分红权、决策权、人事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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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运用:最好不要以个人名义直接与他人合资,而要成立一个壳公司用于与他人合资(可直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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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所有权

董事会:决策权

经理层:执行权

监事会:监督权

解释一:续,规定新老衔接办法,溯及力问题

解释二:死,针对解散清算案件

解释三:生,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东资格确认等纠纷案件

解释四:针对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核心是维护股东权利,促进公司正常运转,故称“存”。

解释五:追加细化了关联交易追究、董事解聘、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仍属“存”。

第六个解释:配合《民法典》实施修改司法解释条文,本属“续”,但又顺便改了些内容(涉及解散清算、关联交易、前期费用认定、决议无效等),所以叫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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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国:公司、股东、债权人

公司所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改成公司很困难;

公司法实际上是有限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是转让自由度,想要知道你的伙伴是谁,

并且希望锁定他的时候,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且转让时必须让对方知道,且具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在转让时只有发起人去登记,在股转中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叫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叫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多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拥有百分之多少的股权;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没有协议。

小股东一定要加一票否决权。

法定代表人由岗位而不是人员担任。

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不用公章就可以代表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分身;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想强化掌控,就成立分公司;隔离风险用子公司;又想掌控又想隔离风险,先成立壳公司,壳公司再去设一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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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行为法,

有限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蓝海的都是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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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清算纪要几乎作为裁判依据了

可在裁判说理部分,虽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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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课程;法条

中级课程:几部曲,业务流程

高级课程:公司业务纠纷

例如:为什么代持股中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以公司为被告?应为法律规定,股东变更系公司行为,找名义股东没用。

董事、高管丢失会计账簿,股东如何确定索赔标准?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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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不比劳动法难

刘俊海、欧阳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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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同意是人头过半数不是表决权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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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四)

第二条:隐名股东需经过股东确认之诉,才算是股东,因此我个人认为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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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可以约定出资不实要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只是对公司,可以约定是其出资额的20%-30%,甚至更高都可以。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只权有证据证明催告了就可免责。

第十五条:可以约定要出资方来个保价约定,这个是有效的。

第十六条:因为表决权是根据认缴来行使的,因此,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管大小股东在通过这个决议的时候,这个股东都要回避,这个是可以的,要限制这个权力。或者在合资协议和章程里约定,只要不出资,就丧失这个表决权,这个也是可以的。对大股东约束,则要在合资协议和章程里予以约定才行。

第十七条:根据这一条,只要出资了一部分,就不得适用,这是个问题。因此,不能一分不出,也不能全部抽逃,这种情形就触发了该条。

有限责任公司,要先除名后,才能再向第三人要求缴纳资金。一般来讲,要对此事了结后,才能向第三人募资,这个比股份公司要难。

第十八条:尽量不要空转,可以要买方先给一笔资金先补齐,然后卖给买方,再还款给买方,实际上花的钱是一样的。

受让方本身应该要做尽调,除非是转让方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一般受让方是很难证明自己不知道转让方出资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以上同意,是指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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