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设计界横行的两只拦路虎:
一、左拦路虎:故作惊人之语——某些培训公司。代表必观点:九条生死线。
本律师观点:
立体股权观点:有产,有位,有权。
1、原则 上应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分项表决权制度。掌握关键岗位:按认缴行使表决权,实缴行使分红权。
2、小股东占比不宜低于10%,要有小股东保护机制:34%防守线+小股东结盟+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特别事项特别表决权
3、要厘清三会一总权利边界:
核心是决策和执行分离,董事会中心还是经理层中心,提名、任命、罢免的区分。
第二只拦路虎:特别强调诡道
兵者,诡道也。
1、一致行动人协议;无名合同。
家族股东抱抱团形成实际控制,且显柔和。但是,扩大了股东个人问题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株连效应);不约束股权流通,股权变动导致协议失灵;一种主仆关系,以违约责任约束。
2、委托投票协议。有名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3、AB股玩法。
利:提升创始人、管理层持股价值评估计算系数,是一种新的视角;产权与治权(不仅仅是表决权)分离,让股权权能更灵活。弊:一、二等公民等级明显。
4、阿里合伙人制度。
1)5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需合伙人提名;
2)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由股东会进行选举;无法被股东会选举的,由阿里合伙人继续提名;
3)结果:阿里合伙人这一特殊的游离在“三会一总”以外的组织,永远控制了董事会。
——无产、有位、有权。
《公司法》没有单独规定提名权,留下了操作空间。
利:巧妙,有用。
弊:法律依据不充分,存在被挑战可能。显得过于强势。
4、化为工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99.25%
利:天下为公的正道;加强了任总的正义性。
弊:几乎与股权融资和上市“绝缘;控制权问题隐巨大。
一般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王道“
普适:适合大多数公司,符合人情常理;非专业人士和初学者容易理解。
1、比例说话,同股同权(偶尔可将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离,仍为比例说话)
2、股权激励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3、尽量不用个人股东。
前提:不考虑股权融资,一般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实业类公司。
诡道的妙用:
比例一般不好动,但:可以动表决权,分红权等股权权利;可以动各种席位;可以动各个职位;可以用一些东西去换。
一致行动人协议
利:股东报团形成实际控制,且显柔和
弊:株连效应
股权变动导致协议失灵
主仆关系,且违约责任约束比较脆弱
委托投票协议
更脆弱
AB股
利:提升创始人、管理层持股价值评估计算系数
产权和治理权的分离
弊:不公平,一、二等公民等级明显
阿里合伙人制度
5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需阿里合伙人提名
华为
利:天下为公的正道
弊:几乎与股权融资和上市“绝缘”
控制权存在隐患
三要素: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
同股同权,不动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不同
股权激励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尽量不用个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