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6号,
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知的现有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将现有设计予以排除。在排除现有设计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产品的可创新设计空间、专利本身的创新设计高度、一般消费群体的认定以及产品市场的相对成熟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运用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对于那些可创新设计空间变化较小且市场较为成熟的产品,对专利保护范围应作较窄解释,同时重点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创新要点是否想近似。否则,不排除现有设计而简单适用整体观察,很有可能因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具有整体上的近似观感而作出错误的饿侵权判定;对于那些可创新设计空间变化较大的产品,除对保护范围作较宽解释和重点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创新设计要点是否想近似外,更应侧重整体观察比对整体外观设是否近似,进一步判断两者的差异点是否足以构成显著区别,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只有准确把握侵权尺度,才能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排除现有设计的思路不太完善,理由在于排除现有设计后就不构成完整的产品设计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