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健: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诉讼实务精讲

典型案例:(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6号,

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知的现有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将现有设计予以排除。在排除现有设计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产品的可创新设计空间、专利本身的创新设计高度、一般消费群体的认定以及产品市场的相对成熟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运用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比对方法。对于那些可创新设计空间变化较小且市场较为成熟的产品,对专利保护范围应作较窄解释,同时重点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创新要点是否想近似。否则,不排除现有设计而简单适用整体观察,很有可能因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具有整体上的近似观感而作出错误的饿侵权判定;对于那些可创新设计空间变化较大的产品,除对保护范围作较宽解释和重点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创新设计要点是否想近似外,更应侧重整体观察比对整体外观设是否近似,进一步判断两者的差异点是否足以构成显著区别,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只有准确把握侵权尺度,才能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排除现有设计的思路不太完善,理由在于排除现有设计后就不构成完整的产品设计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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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相同/两近似

相同/相近种类产品: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用途认定是否相同或相近,可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审查指南:部分用途相同,其他用途不同,也属于相近类别产品。

案例:(2005)浙民三终字第26号:涉案专利属于纺织品类(05-05),被诉产品是席子(06-11)

相同/近似外观设计: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不予考虑:1、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2、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容结构等特征

重点考虑: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

设计要点: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

举证要求 :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部位及其设计内容,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的,可用于参考。

设计空间:指的是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

法院在侵权判定时,以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法院可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限制:1、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2、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4、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低成本)等。

现有设计状况: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整体状况及各设计特征的具体状况。有证据证明现有设计具有与设计特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设计,则该设计特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举证要求: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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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保护的落脚点在与外观设计而非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确定保护范围需同时考虑产品及设计两个要素。

侵权比对时,应通过一般消费者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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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是为了克服实质性缺陷,必须是明示的,但限缩性修改或陈述被有权机关明确否定的,不构成对该保护范围的放弃。

审慎使用:复合透水砖案:虽然原告在一审中主张“亲水性树脂透水砖”不属于公知常识,二审又主张,确实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立场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专利权人所作解释若脱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支持,或者与现有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产生冲突,不会得到法院采信,通常不必然导致禁反言原则适用。

目前对等同特征的适用,我国目前并无区分发明点与非发明点特征,日本法院认为等同特征的适用只能针对非发明点特征。

典型案例:(2018)苏民终1351号

法院审慎适用禁反言原则,不然专利权人在每个程序都将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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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判定规则:三基本+无需创造性劳动

基本相同的手段,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并无实质性差异

在实际审判中,构成侵权一般也是一两个等同特征,若是主张的等同特征过多,给法官的第一印象是很可能不构成侵权。

功能性特征等同判定规则:一基本(技术手段)+两相同(功能+效果)+无需创造性劳动

捐献规则:典型案例:(2013)苏知民终字第0209号

可预见性规则:(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

一种电动绿篱机,被诉产品:燃油驱动的“宽带修剪机”,一审法院认为电动与燃油驱动构成等同,二审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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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内部证据优先+外部证据/通常理解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522号:“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技术术语的含义,被告主张是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原告主张:第31618号无效决定已认定具有通常含义,并提交公知常识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化工辞典》记载,亲水性和粘结剂的含义,树脂也是公知常识,从字面解释的角度不应认为是封闭性列举,因此改判侵权。

解释规则:专利权有效原则、公平原则(考虑技术贡献,保护权利人利益,还要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折衷原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发明构思法:技术问题从何而来?技术改进如何为之?技术效果因何而就?(从哪来、到哪去、怎么办)

技术问题:地面硬底化

现有技术:

技术改进:复合透水砖

技术效果:开发一种结构简单、成本低、表面致密的透水砖

特殊问题:功能性特征、使用环境特征、禁止反悔原则、可预见性原则、捐献规则

功能性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指导案例115号——教科书式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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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停止侵权、赔偿100万元,(2016)苏民终105号:缺少权2隐含技术特征、撤销原判、驳回诉求,(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撤销二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9437867元

后续:宣告权2-6无效(第43329号无效决定书)

技术方案是专利权人对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所确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地独立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方案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技术特征划分:根据词汇文意+最小技术单元

 说明书解释时机的三种观点:1、权利要求不清楚才需要解释,清楚的话不需要解释;2、权利要求清楚恰恰证明说明书已经做出了解释;3、墨盒案:最高法(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提到“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

第64条规定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欧洲专利法》措辞是“应当(shall be uesd to)”,《中国专利法详解》:既不能严格限定字面含义,也不能无限扩张到权利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而是采用中间立场。

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原则—中心限定(认为只要被诉产品或方法具有同样的技术构思,就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种解释方法忽略权利要求公示作用)/周边限定(完全以权利要求为准,必须再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才落入保护范围)/折衷原则:既不拘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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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思路:

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确定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智力活动规则+技术特征,可产生可专利性,如华为与牛津大学申请的“专利的货币价值评估方法、系统和应用程序”,虽在一通被认定是基于人为规则设计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

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可写成按照方法流程步骤描述该程序所执行各项功能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新颖性:2008年专利法修正前为相对新颖性标准(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行标准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使用、销售、展示、口头、网络公开)

微信朋友圈公开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典型案例:第36544号无效决定认为不构成公开,主要理由在于朋友圈某种程度属于私密状态(加好友需验证、可设置私密/部分可见/全部公开),同一个专利在(2018)浙民终552号案,浙江高院认为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构成现有设计抗辩,朋友圈作为产品营销的工具,从发布者的角度出发是希望更多的人知晓。宋健法官认为只要不是设置为仅自己可见,朋友圈的好友看见了不负有保密义务并可转发,可认定为“公开”。

(2020)最高法知民终字1379号,一审法院基于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院则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对创造性进行评价,但涉案专利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判定侵权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可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效力抗辩进行有效的审查,如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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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与诉讼实务精讲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基本概念

(一)专利法客体

法2.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法5、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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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利不侵权抗辩事由审查

专利权效力抗辩(新颖性)、滥用专利权抗辩、不侵权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不停止qi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权利用尽

(二)先用权

(三)临时过境

(四)药品及医疗机械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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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4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几组概念

专利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所要求的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记载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与被维持部分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从属和引用关系,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确定。

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事人选择趋向于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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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两相同/两近似----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上、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

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根据用途---参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功能、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

部分用途相同即可

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

不予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材料、内容、结构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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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可以解释,用解释来辅助界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保护外观设计,强调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要同时考虑产品和外观设计两个要素,不脱离产品单独存在

虚实对比、实实对比

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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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相对新颖性,将影响中国的创新程度,发明人可借用国外公开的文献到国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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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设计,但是侵权判定的时候,比对的是外观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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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的例外:

一、捐献原则

二、可预见性

三、禁止反悔

等同判定的运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采用等同判定的比例很低,中国采用等同判定比例很高,主要是因为美国和日本的撰写质量很高,中国的撰写质量很低。未来,随着专利质量的提升,等同判定运用有可能降低。

中国,非发明点、发明点均可适用等同原则;日本,非发明点可适用等同原则,发明点不可适用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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