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请执行人角度看如何办理执行案件(救济)
一、律师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底档需要的材料:
法院受理通知书/生效的裁判文书、法院调查令(只有律师可查)、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件。
二、被执行人通常有哪些逃避债务的伎俩?
1.债务爆发前,恶意转移财产:虚假买卖、假离婚、赠与子女……
2.自有财产让他人代持(房产、股权等);
3.自有财产能办理相关证书但不去办理(不办理房产证、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
4.通过虚假诉讼对自有财产进行“保护”(2021.3月、11月发布两个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案例——调取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底档,发现该房产在诉讼前通过法院以屋抵债方式将房产过户到另一人名下。以屋抵债的债权人X1,债务人(即本案债务人)X2,经调查,X1、X2为关联人,X2向银行贷款,将款项让X1对外放贷,债务爆发后,让X1起诉、保全财产、诉讼和解调解、拿着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以屋抵债。
5.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设定抵押权;
6.虚设租赁关系,让承租人提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
7.虚构买卖关系,让买受人提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
8.脱壳:被执行人是公司,将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新公司从法人、股东、董监高、地址等表面上看和现在被执行公司无关联;
9.将公司钱款放在在股东名下、公司财务人员名下;
10.公司进行违法清算、违法注销、违法破产……(根据公司法规定,可通过诉讼方式追加更多被执行主体)
11.将财产高买低卖(撤销之诉、合同无效之诉)
三、办理执行案件的4个指导方针:
1.扩大被执行主体
(1)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直接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股东证明财产不混同。
(2)假买卖、假离婚、假破产、假清算、违法注销:通过诉讼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撤销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2.查找财产线索
(1)立体化网查;
(2)现场查看走访;
(3)调查令调取。
3.执行措施
(1)作为申请执行人:拘留、罚款、查封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悬赏公告、列入失信人名单、拍卖……
(2)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措施后不服如何救济:如被超标的查封;被罚款、拘留;被限高。
4.执行程序(最复杂)
四、被执行人为自然人
1.向法院申请查阅执行卷宗(找法律依据)。
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进行2个动作:网络查控(银行账户、股权、车辆、房产、理财信息、户籍信息、婚姻信息)形成表格;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律师重点审查两个方面:(1)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查封。即使不是首封,也要申请法院轮候查封,可申请参与分配。(2)法院是否向被执行人发送过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是否有按照要求向法院报告财产,如果没有报告,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如果隐匿或虚假报告,可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严重的可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报告了,法院需要对报告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一单属实,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确定初始参考价,拍卖变卖等。
2.查阅执行依据诉讼卷宗。
查阅诉讼程序性材料以及证据材料。
如,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通过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怎么查?如果结案了,去档案室查阅;如未结案,找到原审判法官申请查询。
3.立体化网查。
4.现场查看与走访。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
(1)户籍所在地;
(2)现居住地(居住环境、生活水平);
(3)工作所在地(工作收入)。
被执行人为法人:经营所在地(是否还在正常经营);
5.向委托人了解被执行人信息。
大额的借款当事人双方通常比较了解,房产、车辆、股权、工作等信息。
6.调取家庭户籍信息。
(1)了解家庭成员:与配偶在不同的户口本上,可能存在两个房产地址。
(2)可能有被执行人房产线索(现住址)。例:买了房产,没有办理房产证,法院查控系统查不到,但是为了孩子上学,已经落户至该地址。
(3)调取原先的户籍信息。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弊端:只能显示查询当下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不到之前/之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7.调取历来婚姻登记信息底档。
(1)通过离婚协议找到财产线索。
(2)诉讼离婚,当事人可拿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直接去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中心查不到离婚信息。
8.调取银行流水。
(1)目的:查询被执行的资金走向,有没有恶意转移财产、债权、投资理财等。
(2)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找到的正在使用的银行账户流水;
(3)被执行人已经销户的银行账户的流水。
五、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
1.查阅执行卷宗。
2.查阅诉讼卷宗和证据材料。如被执行人向银行贷款的贷款底档。
3.立体化网查。
4.现场查看与走访。
(1)营利法人的注册地;
(2)营利法人的实际经营地;
(3)产品销售地。
5.调取工商底档信息。
(1)被执行人工商底档;
(2)执行前被执行人持有股权、执行时已经转让的公司的工商底档(股权转让协议为真,受让公司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价款。如已支付,查资金流向;如未支付,向法院申请履行到期债权,法院向受让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为假,提起撤销之诉或合同无效之诉)。
6.调取银行流水(有对手交易信息的,有无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有无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
7.向法院申请责令提交、搜查、扣押、审计财务账册。
六、扩大主体的64种方法。
(一)直接扩大主体
1.被执行人系自然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被执行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合并/分立——申请变更、追加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
(3)出资人——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4)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问:被执行人为经营和,可否直接执行该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
(6)合伙起亚(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7)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其他分支机构;
(8)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分支机构;
(9)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申请变更、追加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
(10)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不足以清偿)——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11)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不足以清偿)——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2)被执行人为公司(不足以清偿)(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3)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足以清偿)(股东不能证明独立)——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被执行人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古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鞋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7)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19)将未成年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该未成年成年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0)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未被执行人);
(21)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22)对已经参加过诉讼、但生效裁判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需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除非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已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部门审查并予以否定,否则,并不受生效裁判未判决该当事人承担实体义务的限制,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23)被执行人已离婚,但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对其原配偶离婚时分得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原配偶提出异议的,属于案外人异议,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二)通过诉讼扩大主体:(民法典、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起诉该股东损害责任;
2.实际控制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起诉该实际控制人承担损害责任;
3.
七、常见的执行措施:
1.发出报告财产令;
2.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
3.查询;
4.网络执行查控;
5.查冻扣;
6.划拨;
7.变价;
8.扣留;
9.提取;
10.搜查;
11.传唤;
12.拘传;
13.拘留;
14.罚款;
15.保存价款;
16.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17.责令提交;
18.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19.继续履行义务;
20.审计调查;
21.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2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3.发出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
24.限制出境;
25.发布悬赏公告;
26.确定处置参考价(议价、询价、评估);
27.拍卖;
28.变卖;
29.以物抵债;
30.资产重组;
31.委托经营;
32.禁止支付;
33.要求支付;
34.禁止转让只是产权;
35.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交人民法院保存;
36.强制转让;
37.监督自行转让;
38.强制交出;
39.责令限期追回;
40.强制履行;
41.强制迁出房屋;
42.强制退出土地;
43.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44.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5.责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46.责令被执行人开启可能隐匿财产或资料的处所、箱柜;
47.强制开启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资料的处所、箱柜;
48.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4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0.支付迟延履行金;
51.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2.追究妨害公务罪;
53.追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八、被采取执行措施不服,如何救济:
1.查封、评估、拍卖、以物抵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2.拘留、罚款: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面纠正。
九、执行程序
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异议的复议、执行监督、执行检察监督、执行信访、申请参与分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执行非配方案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复议、申请书面纠正、申请“一案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