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台湾地区法院),单纯的印章交付使用,在欠缺其他跟随事实的情形下,无法形成信赖表象是由本人授权印章持有人代理权,无法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不能直接使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可归责性
全案证据不冲突
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有正当性
自证善意是很重的举证责任
新民总28条
客观情势筛成逻辑
章 款。 货。 背景。 交易后果
善意无重大过失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0期
公报 指导案例
新 权威 扣题
不能证明相对人恶意,推定为善意
某案合同相对人举证的权利外观证据系纠纷发生后为诉讼之需而收集获取,不足以证明相对人交易行为发生之时的主观善意。
内部限缩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理由相信
2022年40号司法意见
民总28条 推导恶意
有外观 有恶意
催告
静的归属 动的交易安全的判断
外观主义。 交易中的信赖
第三人改成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61条第3款
公司法32条第2款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
印章 身份 行为 后果
客观情势 全案的判断,有理由相信,
1.结果 2.法官用语 3.肯定下判
民法典172条
让法官觉得原告的有理由相信是有理由的
举证责任 程序
《总则编解释》28条
主张无效负举证责任
开始学习课时6.
《证明责任》
仅持有公章,而无授权委托书,不构成有权代理。
1、交易中的信赖;民总意见,改变举证责任。原告举证外观,被告举证有过错!《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