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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台湾地区法院),单纯的印章交付使用,在欠缺其他跟随事实的情形下,无法形成信赖表象是由本人授权印章持有人代理权,无法构成任何代理权存在的外观,不能直接使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仅持有公章,而无授权委托书,不构成有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