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刑辩律师阅卷技巧(徐莹)
一.阅卷权的来源
1.不同辩护观下阅卷权的来源认识
(1)被告人中心主义:英美法系辩护观;以当事人意见和律师意见矛盾,律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律师的辩护权不能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在英美法系律师是一个助手;
(2)辩护人独立主义;大陆法系西德律师法第一条,律师时独立的法律工作者,德国刑诉法137条律师是独立的机关
2.对比
(1)辨护观影响诉讼构造,诉讼构造影响阅卷权来源
被告人中心主义观 辩护人独立观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阅卷权来源于被告 阅卷权属律师固有权利;
(2)在我国能否将案件材料全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示;刑诉法规定较为笼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的不绝对明确,实践中建议慎重处理;
(3)案件材料能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分享;律师法37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此予以禁止
二.阅卷的范围
1.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阅卷范围;
<1>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询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请示答复中规定,不属于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2>最高法2013年9越4日光对生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请示的批复(2013)刑他字第239号批复规定,只要作为证据材料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提供给律师,实践中如果检察院不同意调取,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三.阅卷的目的和任务
1.掌握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情况
2.防线控方指控犯罪证据存在的问题,形成质证意见
3.获取调查取证的方向
4.从卷宗中发现辩护事实和证据
5.重构事实,形成辩护思路
四.阅卷的技巧
(一)去阅卷前的准备
1.办案机关沟通联系;
2.准备阅卷工具;
(二)全案复制不可遗漏
1.原则上全卷复制;
2.全卷复制要关注各个阶段案卷的特殊情况;
(三)善用软件提高效率;
(四)反复阅卷
粗度-精读-焦点问题反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