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内开展经营业务所需办理的各项证照、审批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无论承租方是否已取得租赁房屋内合法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均不影响承租方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出租方应在所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证照注册地址迁出的义务,且将其作为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前提;并在项目所有涉及转租、分租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应督促并保证届时所转租、分租的各次承租方在租期结束时将证照迁出租赁房屋地址,如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承租方应就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的索赔权利:
一、没收/抵扣保证金;解约违约金;赔偿损失;要求承租人复原房屋或支付复原费;逾期退房占用费;遗留物归出租人所有。
二、无约定时:
1. 租赁房屋内装修复原损失,通常按出租人实施复原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确定;
2. 出租人零另行出租房屋所发生的佣金损失及租金差价损失——裁判机构酌定;
3. 空置期损失——如空置期较长的,裁判机构可能在1-9个月范围内酌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