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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及因注意的问题。
优势:驱动总承包商优化设计、精细组织施工,降低工程造价
降低交易费用
提高管理效率及加强责任界定(降低管理难度、降低管理投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及工程质量、明确划分责任)
有利于控制进度并缩短项目工期(减少阶段空档、工期安排更合理、工期更加确定)
有利于降低政府责任风险(降低投资风险、加强把控整体风险、减少追逐盲区)
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选择
1.是否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决策(政府投资条例第9条、建市【2016】93号)
发包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质量、价格和工期-EPC合同更安全更方便
单一责任、质量有保证、价格确定、避免工期延误
质量、价格和工期是有限追索融资项目是否得到融资的关键,所以对于PPP项目来说,使用EPC总承包模式几乎是唯一选择。
2.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或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第七条
3.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概算编织及核查
固定总价几乎就是概算的固定。对于工程总承包方而言,应特别注意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提高建设标准导致的造价风险。在使用单位并非建设单位时,使用单位基于自身需求常常在建设过程中提出各项更高要求或变更,此类建设标准提高或变更等情况并不在可调整概算的法定情形之内,承包商应要求使用单位给予书面指令并明确使用单位对此类调整增加的费用通过自有资金支付,并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确认等规避风险。
(二)发包人要求的错误责任分担
1.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第九条
2.对于真实性、准确性的责任承担: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总承包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第1.12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
(三)合同计价方式
1.计价方式的类型
示范文本显示总价合同。一般都是
固定总价、下浮率计价、综合单价、限额总价、综合单价转固、下浮率转固、中标价与预算价低价固定、成本加酬金
2.《政府投资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影响
影响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价格形式
对于工程总承包商而言,要认真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不同计价方式在投资报价、合同谈判、项目管理、合同履行、项目结算等方面的风险分配和管理,既能实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设计施工深度融合提高建设效率,又能有效管理风险实现合同预期利益。
3.建设谨慎采用固定总价模式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五条,可调总价的情形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事宜采用总价包干
注意投资概算应当视为总价限制
总价中合理测算风险管理的费用
固定总价并非绝对的固定
(四)背靠背机制
1.常见是总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设立背靠背机制
2.政府投资项目的款项支出,能否设置背靠背机制?
3.政府投资项目设置背靠背条款,如被认定为店子条款,其效力如何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不能直接否认点至8建设条款的效力
政府投资条例第34条规范目的不包括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处理
二、“发包人要求”的法律涵义及其编写的法律要求。
1.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2.《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3.示范文本
(二)发包人要求应尽量清晰明确但其详细程度受限于工程发包阶段
三、规范编写的四个关键点
1.涉及合同目的及准确界定双方权责
建设目的、能够达到的性能和产能,拟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
发包人要求对界定总承包合同权责界面的重要性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涉及总承包人设计、采购、施工的标准和规范
3.涉及签证索赔的依据是否成立
4.涉及定纷止争及争议评审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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