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平衡报价?
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一部分单价调高,另一部分单价调低。
有效、无效,通过鉴定的方式,按照市场价计算、额定价(未完工、适用固定总价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中标无效之后,大概会有几种处理结果?
固定总价的前提:
图纸固定、工程量固定、施工条件固定,在这三个的基础上,才能总价固定。
你就往公平了干就行
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再加上有设计变更的情况,那么,根据签订合同时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工程款。
对于未完成工程价款的鉴定,从以下方面去思考:
一、啥都没变化,按约定;
二、由于原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是在全部完成条件下的综合报价,所以未完成工程还按照原来的约定结算,有时候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比例来据实结算。问题:该比例如何确定?通过鉴定吗?能鉴定出来吗?
三、还有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这个得注意,得留好证据。
四、已经完成的工程,如果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那么就要区分是合同内的还是合同外的,如果是合同外的,据实结算;如果是合同内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考虑违约原因等。
价款占比法:(还有量的比例法)(我草,还有工期占比法,但该方法缺乏合理性,监理合同可以)(总价下浮法,有时候不公平)(定额计价法)(六、违约不得利原则)(公平原则,兜底原则)
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的价款比例计算工程款。
二、
量的比例法:
三无工程指的是:
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
质量合格,支付工程款;三无工程的工程款优先权不予支持;保证金应当退回,损失按过错。
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成为三边工程。
投标的时候价格没办法确定
图纸是具体施工的根本依据、是工程计价的基础
工程价款靠什么确定?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怎么得出来的呢?是根据工程的图纸,所以,没有图纸就没有工程量清单,就无法计算价款。价款和工期都没办法确定。
三边工程打破固定总价,怎样做能够据实结算。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走鉴定。
工期分为:一、定额工期;二、合同工期;只要压缩工期,就应该支付赶工费。
成本价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定额工期:社会平均技术施工需要多少工期。 跟合理工期做参照。做鉴定!!!
压缩工期的所有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所以,谁让你签合同呢?活该!这也是法院的观点。所以,没有任何观点是绝对正确的。
有很多时候你提出的工期鉴定申请,法院不一定支持。因为法院认为你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应该能够做出预判。现在向确认关于工期部分的条款无效,有违诚信原则。
就是说,这个项目具体需要多少工期才能完成,双方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有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你看你干活是否在合理工期范围之内,如果在合理工期范围之内就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损失。我理解的定额工期就是最长的工期是多少。那么,鉴定工期需要哪些材料呢?图纸和设计变更是否都需要?
低于成本价,如何结算工程款?
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必须废标。成本分为社会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低于成本价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什么是社会成本?什么是企业成本?应该理解为企业成本,跟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最高院判例确认了,应当理解为低于企业成本无效。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投标,应当提出质疑,质疑成功的,废标,如果啥都完事了,你在说中标的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临时设施所有权是谁的?临时设施包括的东西不少,一般情况下工程完工之后要拆除。
比较好理解的例子:这个临时设施你能拿走,重复利用,所有权就属于承包人,反之,属于发包人,因为是价款的一部分。
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以下浮,可以下浮一点点。
最简单的就是达成结算协议的案件 大家都喜欢结算协议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有结算协议了,就要跳出黑白合同的规定,不用管黑合同和白合同了。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有结算协议的话,排在第一位!超级优先权
结算协议算不算补充协议?千万要加上没有其他争议。结算协议分大结算和小结算。
黑合同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
1、按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原则),以黑合同为准;
2、黑合同形式不合法,不能代替白合同即中标备案合同的效力,故应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进行工程结算:黑底白高与黑高白底两种情况,都已市场价定工程款
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实事求是(三驾马车)
黑白合同均无效:实际履行 最后一次签订的 各方利益
备案合同取消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 实际生活中有,可能改了一个名,比如说“留存”
黑白合同的差价不是非法所得
(所有合同均无效的情况)最后一次也查不清怎么办?没有法律规定。怎么办呢?按总则?按原则?根据哪一条规定呢?越是央企越存在这种情况
观点:
1、
2、
3、
一、(差价视为了损失)确实分不清的情况下,两个合同的差价除以2
二、(三份合同)很多情况下确定工程款需要通过鉴定!
三、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有哪些?
四、还有的应当按照定额价,按照定额价确定工程款的情况有哪些?
鉴定机构还能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做出鉴定结论呢。
多份无效的合同,实际履行的和最后签订的合同都无法确定,哪份合同为准?
得看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哪份,还有最后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备案虽然取消了,但是还是很多时候要备案。
这里先说一下结算的前提:工程质量合格
最后一份合同,视为最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最后一份或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看哪个合同是最后签订的,哪个合同是最后履行的
民法典七种无效的情形:
无效的合同一般只能参照合同价,而不是市场价、定额价等。
工程价款按照约定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鉴定。
什么叫规费?
合同无效,主张工程款,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应当按照合同价主张(没有设计变更、没有重新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你说合同无效,之前的谈的价款也无效,进而按照额定价、市场价来计算。
主义务、主给付义务、从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意思就是:无效的合同参加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并非无效合同有效合同赔偿。
1、无效的合同所获得的利益不能比有效的合同得到的多;
2、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诚信、善良、公平原则。报价低于成本价,要求按照鉴定价格结算违反了诚信,善良原则。
二、多分合同均有效,ru
一、书(吴咸亮)
二、主要内容:
1、一份无效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民法典793条:
153条
民法典506条
立体思维 逆向思维 正常思维
招投标法
诚信 善意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