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宁连:新版工程总承包合同八大纠纷实操指引

联合体对下游分包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两种观点)

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7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合同相对性

[展开全文]

工程总承包合同八大纠纷

1、总承包合同效力纠纷

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合同无效不影响计价,但可能影响付款节点、未违约责任承担

仅有设计或施工单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但是现行文件没有规定必须双资质,单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不导致合同无效,因行业有双资质要求的,单资质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双方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建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不支持合同无效(有不同观点,不能用在后的行为和条件判断在前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联合体成员更换、退出是否影响总承包合同的效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7,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的,投标无效;46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直接发包的非强招项目

 

二、联合体对外责任承担纠纷

 

[展开全文]
 
孙宁连:新版工程总承包合同八大纠纷实操指引
¥5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