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司法解释专题解读】张谷:合同存续和消灭中的重点问题

价格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的情况下价格的涨跌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才在考量范围。

价格不在双方动机的范围,既不在基础动机又不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初考虑的范围。

情势变更不可在订立合同之初预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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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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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行的范围应当做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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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契约:旅游、机票等,第三人将直接代替合同相对方向相对方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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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留下质条款的区别与共性:优先受偿的内核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协议的区别:达成协议的时间是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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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核心问题逐条精讲

一、合同的履行

(一)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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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约定才可以达到法院认可的将从给付义务调整为主给付义务?

2、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区分债权是否已经届满。但是以物抵债应当以物权登记变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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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低价交易,仍然是有利益,否定低价的效力,个人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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