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民法专家重磅解读新《公司法》,核心问题逐条精讲——10小时讲透重大变化、实务影响

股东欺压问题的制度

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协议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股东协议正在实践中特别流行。不去工商登记备案。

章程缺乏个性化约定

 股东协议产生纠纷如何判断?

股东协议按照合同的一般规定是有效的

章程不一定就高于股东协议

章程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都具有约束力,虽然董监高并不在章程上签字。

股东间的协议不涉及董监高

涉及到公司和董监高的权利时,以公司章程优先使用,单独股东间的权利,优先使用股东协议。若都可以使用话,看谁谁后。后面的优先适用。

公司章程种关于法人代表记载的变化,可能有股东会决定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不用写具体人名了

关于资本实缴问题

关于出资额明显异常问题,如何判定异常?

有价值判断和技术层面的问题

不遵从会怎么样?

到期来了不缴。没有行政处罚

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是实缴,发行新股不算)证券公司、银行、报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只有实缴制度的公司才会涉及抽逃注册资本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

债权人加速到期是以其债权数额为限

公司出资新增:股权和债权  债权出资是否保证最后债权实际得到清偿?要考察债权出资的特性

债权最终要实现,否则出资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债权出资情况下,出资人要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提供担保的,一般债权转让是自负责任的。

股东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否则承担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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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民法典理发思路更趋向一致性。

1、公司住所的规定。

2、公司清算 由股东变为董事承担清算义务。但是公司法规定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大股东也是纳入清算义务主体的。(谁负责经营公司,谁负责清算)。

跟相邻法的关系:如与合伙企业法

员工知情权的问题:“合伙企业法仅允许查阅会计信息”可以摘抄

派生诉讼问题 

法定代表人问题

如果公司怠于30日内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目前并无约束机制,法定代人可提起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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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发改委)、公司债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都可以发

qu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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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增加了被执行失信人

董监高的义务,总的来说是强化忠实义务和前面义务

忠实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个人私利和他人利益高于公司利益

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是同等意思,除非是故意和重大过失,董高的正常商业决策是受到保护的。商业判断规则

忠实和勤勉义务:董监高和事实董事(不担任董事,但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事实董事只有义务,没有董事的职权

影子董事也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是不实际形式任何董事权利,而是暗中指示董事,比事实董事还狡猾。

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都是连带责任

义务的内容

忠实义务:181-186  必须清晰划出底线

勤勉义务就是不做坏事,尽量做好事,很难法律强制

忠实义务  

绝对不能干:181条

相对静止

自我交易、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公司就进行商业竞争(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并不一定必然后还

派生诉讼可以适用全资子公司,叫双重派生诉讼。

191条,突破了替代责任规则

董监高说白了就是雇员吗,就要替代责任

191条是董高对于第三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其实是连带责任

责任:连带、按份、补充

董事责任保险:作用有限

公司债券

尽量改变多头管理的状态

金融债券(金融局管的)、企业债券(发改委..管,一般是大的国企,发行很少)、和公司债券

新的公司法说的很清楚,全部到证监会,实行注册制。

取消无记名债券,和前面无记名股票一致,防止洗钱

可转债发行,股和债,只要是股份公司都可以发可转债

保护债权人制度:

债权持有人会议,赋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是否延期、停止支付)

受托管理人制度(承销商,证券公司,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受托人,比如抵押权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受托管理人有诉权

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资本的流出

分红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首先要提取公积金,否则要退回,股东和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股东或者投反对票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评价矛盾

分红决议要在决决议作出6个月内进行,是强制性规定

 

 

 

承销商,证券公司

资本公积金也可以弥补亏损

公司合并增资减资

简易合并制度

占股90%以上的公司可以适用简易合并,不经其他股东同意

公告:在国家信用公告网上公告,但是并未取消在报纸上

减资是等比例减资

解散公告可以在系统上公告

对赌协议减资优先是可以的,公司章程约定

简易减资不用债权人同意

有限公司增资要按照约定支付没有5年的制约

股份公司增资不实缴公司

 

公司解散注销

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包括影子董事和事实董事

如实公示公司信息否则最大罚款20万元

实控人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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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公司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和有限公司,国家持有全部股份

没有座位法律行为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党组织没有单独的决策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不设监事会?如果公司已经设立了代替行使监视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是可以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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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类型

无面额股和面额股

法律禁止折价发行,只要发行面额股,就不能低于面额发行的,这样给债权人、市场.一个信.心

无面额股:价格多少完全按照市场定价

可以全部转换,不得同时并存。

类别股:

原来是同股同权

优先股和劣后股(原来是只有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才有)

特殊表决权,实务中为A\B 股,一般是科创股,A股股东是科学家,B股是投资人

还有就是家族公司,确保家族的控制权,就是要设立特殊表决权

转让受限的股,实践中:公司中技术人才的员工时限股权激励,可以设定股权转让受限股,如果离职股权退还公司,在职期间也不能转让。人可以走,但股留

类别股是对于股东之间没有平等对待

类别股股东会制度,如对于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还要经过类别股股东单独开股东会

现在是记名股票,不能再发行无记名股票

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对立

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了也无需股东会开会决定,但是权力过大会稀释老股东的股权。限制:三年之内,但是不能发行已经股份的50%。三年可以重复续期。三年和50%是强制性的吗?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权

和有限公司差不多,但是公开发行的公司除外

163条财务资助,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原则上禁止,有例外:

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

员工制股计划的除外,不需要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核心技术员工要走,给员工借钱持有本公司股权。

违反了禁止的规定,意味着公司财产不当liu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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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在资本制度方面与有限公司的巨大差别

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是实缴制

募集设立,向特定对象募集和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的公司发起人要实缴,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商业上不成立

更多的是定向募集,被定向的每个人是否需要实缴?

股份公司的股本未必是实缴出资,是已发行股本,而非是已收到的股金。

103条,在设立前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和被募集人都要缴足股款

发起设立和公开募集都是实缴制

定向募集是否实缴有争议股份公司的知情权

查公司账簿和财务凭证必须是持股180天且3%以上

组织机构,基本和有限公司一致

不同的是:

小股东的临时提案劝,持股1%

117条的累积投票制

121条,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但成员必须是外部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不能再公司内部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是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必须要有独立董事

代持行为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代持是否you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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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完整的流程

1、签订合同,生效,约定交割日

2、修改公司章程

3、变更股东名册

4、换发出资证明书

5、变更登记

实践中没有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股权已经转移了

意思主义的股权转让

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或者特别约定(如交割日付款等)时,股权转让了

登记不是股权转移的要件

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表决,只是走个流程

出资证明只是对于已经初出资的证明,如果没有到达出资时限,根本无需证明。

股东名册是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对抗要件

公司可以向正确的股东分红,股转转让通知同等于债权转让通知书

股东名册没有记载不见影响股权的变动,第56条表明,股东资格取得在先,记载在后

转让情况下,到期后未交的出资怎么办?

受让人除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则不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发生变化。由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证明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已经证明实缴了,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实缴。

如果未到出资期限,受让人背锅,转让人承担补足责任。补充责任是中国法喜欢用的

补充责任,实体法就是一般担保责任有规定

在终本执行了或者申请执行一年了,才可以适用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可以将两个责任人都告了

谁来主张出资问题?是公司,钱给公司的,加速到期的也是公司和债权人主张,但是钱给公司

代位权有直接清偿效果

股权回购请求权

增加了大股东欺压的股权回购

三大公司资本流出的渠道

分红、减资和回购

不能约定回购是由

除非对赌协议,其实也没有突破减资和粉红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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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的关系

股东知情权

短处:能够了解的信息及其有限

财务会计账簿、财务报告

不能查会计凭证

但是能委托中介机构吗?

新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

57条第三款,规定了法定的权利  律师、会计师和公证机构  但是对于会计凭证还是查阅

组织机构的变化

与其他商事主体,组织结构非常正式

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因为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往往是为了规范内部,而不是外部

立法者想象的最合理的状态

尽量采取一般人或者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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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的流入与流出

流入端:真实出资

流出端;资本维持原则  ,没有法定事由(回购、减资、分配)不得流出给股东

法定资本发源地是德国,管好流入段和流出端

董事核查和书面催缴义务的,一定要是纸面的。纸质版更严肃性,引起对方的注意

失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未出资的股权

除名通知书和失权通知书

决定机关不同:股东会VS董事会

温和的一面:失权制度是可多可少,未交资部分

除名是全部失去,是全有全无,除名除的是股东资格,但股权是可分的

失权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则

从失权的程序是金刚怒目,但是从后果来说是菩萨心肠

失权后后果是否需要承担?

本条没有特别说,但是从体系结构可以看出来,从49条和50条可以看出,总括的责任。股东出资的责任不能逃避。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应该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管该股东是否被失权。

如果转让和注销在6个月内名为做完,其他股东依照出资额缴纳,背锅

失权30天的异议期,自接到失权通知书

失权和除名共存,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不一样,便于公司多一种选择

失权是全有全无,由董事会做出,用于未出资,而不用于抽逃出资

失权否是用于抽逃出资?不适用

抽逃出资,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会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有责任的都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53条是举例到董监高

根据民法典连带侵权责任承担都要承担连带赔偿。基本法理逻辑体系

股东认缴期限加速到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停止支付,未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法的区别,破产是资不抵债。

还增了公司的请求权。

资本是偿债能力的担保

 

 

 

 

 

 

 

催缴是董事的义务,失权是公司的权利

失权之后要转让(对内或者对外)减资、或者注销(6个月内不能转让和减资)公司就要注销股份。那么是谁转让呢?是公司转让。转让款也要留给公司。

转让价款是否抵扣出资款?抵扣出资款后的应该返还给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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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

公司法第26条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的30天是起诉期间,不是除斥期间,在法院是不受理。除斥期间保护的是为实体权利,可以受理但是会被驳回。一年是除斥期间, 是实体权利的保护。

实缴信息要公布不是新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股权未变更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的债权人?

甲的股权转让给乙,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被甲的债权人A查封,从条文上讲,A只是甲的债权人,而不是我交易上的人相对人,比如一股二卖。

股权转让不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善意相对人指的是交易上的对手。

推而广之,代持关系。

司法诉讼是实践中未经登记的股权无法对抗第三人。结果是对的,但是理由不对,不是所谓的信赖。而是执行后债权人就取得了类似于担保物权的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股权上的裁判上的的担保物权。依据出现在差扣动的执行规定中。

第44条股份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就要全部实缴,没有最低资本限制,不需要省级政府批准,治理成本并不比有限公司高

日本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就不再实行有限公司喝股份公司的分类了

我们的两分法来源于德国

美国分为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

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是独立的,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不强调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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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将原有的不记名股票删除,实质上是顺应反洗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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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三会是集体决策及决议,决议在民法上是属于第四类法律行为,是并列于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相并列。决议是多数决,即多数人约束少数,必然将就程序正义。

对抗善意相对人

未经登记的权益不得对抗在先已经公示的查封或扣押。新公司法董事人数的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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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新公司法全文体系来看,关于设立公司的出资问题,股份公司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发起人或认股人的认购股款均须实缴才能设立,比有限公司5年实缴的规定严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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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比较:

明显不同,不是基于公司合伙之间的差异,而是立法技术的差别。例如,知情权,股东只能查阅财务报告,不能查阅会计凭证;合伙人的查账权,可以查阅财务报告等,当前假账流行。同样的投资人,权利却不一样。光查查阅,能否复制会计账簿?法院判决查阅,在执行程序中变通,在执行法官的陪同下,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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