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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龙:新《公司法》 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律师办案实务

董监高的义务与问责

1.完善信义义务的规定(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第180条的忠实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消极义务)强调规避利冲、不得做什么;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是应当做什么。主体有了延展,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

第185条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竞业限制,要履行向股东会、董事会进行报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决议+回避表决。

178条:董监高的任职禁止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务犯罪,缓刑期满不足二年,曾任破产公司以及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公司破产不满三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否则选举、委派、聘任无效,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

可对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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