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因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付款。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中标人举证证明的成本价进行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否有权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2019)最高法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持否定意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第115-135页
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工程奖励费和赶工费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施工过程中劳务报酬的约定,依照《2004建工解释》第2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且因本案工程奖励费、赶工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二)包干价工程未完工,应当按照什么规则结算?
按照比例法进行结算:
1、价款比例法:(定额之已完工价除以定额之合同总价)乘以约定之合同总价;【实务中广泛运用】
2、工程量比例法:首先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之间的比例,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乘以该比例,从而确定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3、工期比例法:以已完工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工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洗漱,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