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刑事证据审查八讲

1、口供有两方面的特征:(1)具有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2)具有虚假性、反复性和不可靠性。

2、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讯问主体:具备办案资格和执法资格的人。讯问地点:案发现场

3、口供真实性:时间性,先供后证or先证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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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中立的第三方,受自身感知能力、表达能力有限。

传来证据:源头还是原始证据本身。单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与其他证据印证。

立案是刑事侦查的开始,没有立案,侦查机关是不能够行使刑事侦查权的。但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有例外。

能发表意见的时候,并非自己亲身感受的事实。而对事实发表看法,或者评价,容易受证人个体经验、知识,包括情形等偏见的影响。对证人感知的事实作出评价,是裁判者的职权。

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普通人都能感受到的,经验法则根据生活经验可以随时还原常人感受的。不成文的、不宜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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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适用中,书证、物证优先适用。它通常对案件其他证据的引出是有非常重要的印证价值的。

书证、物证的基本特点:稳定性强、证据力高。

1、扣押物证、书证清单、笔录对物品的描述不够清晰、不够精准、不够精细,导致物证、书证保管链条的断裂,甚至导致最后送检的物证、书证,与笔录、清单记载的书证、物证不能达到同一性。

2、关联性规则从目前来看,从司法实践来看,更多是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学识、工作经历、情感经历、性格、法感觉、生活经验、常情常理来判断。主观性的一个关联性判断。关联性有多强,强到什么程度,是一个综合评判。

品格、品行证据不会对指控事实及罪名的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会引发审判人员对嫌疑人主观明知判断的评价。

3、(1)鉴真规则:外部载体,通常体现侦查人员做的各种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对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等环节有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这些笔录性证据称为过程性证据。内部载体:独特性确认。(2)两种基本方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实务中,对书证、物证来源、提取、收集、保管过程不够重视,缺乏过程性笔录。或者不规范的过程导致证据的保管链条断裂,影响证据的真实性。(3)证据独特性确认:鉴定、辨认。

4、瑕疵补正规则:(1)解释和补正的情况,比如时间、地点写得不详细,缺乏签名,通常是外来写情况说明,要接受法庭的调查。(2)严格限定补正和解释的事项。通常对严重程序违法、故意违法取证、恶意规避程序、影响证据的真实性的程序侵犯基本人权的,是不得补正。(3)需要法官的自由裁判,结合情理、逻辑和经验,法官对补正的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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