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制度概要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是恒定的(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行政协议相对方不履行难题)
2、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3、是在法院主持下所进行的活动
4、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程序进行
(二)制度功能(立法目的)
1、解决行政争议(诉讼活动共有功能)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历史沿革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争议经过复议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89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基本法,共75条(2015年被修订)
1991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15条,2000年失效)
1999年通过,2000年开始施行,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2018年2月8日失效)
2014年通过,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共103条)
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2018年2月8日失效)
2017年6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订,增加行政公益诉讼
2018年2月8日开始施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共163条)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