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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股权转让7大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2025.10.9

1、合同法:

内部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关系-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让方:转让标的、配合办理股权变动手续、换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法:

(1)转让双方与目标公司的关系:

(2)

3、物权法——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对世权:

(1)重复转让(a-b;a-c)的权利排序:非合同法能够解决。按公示顺序(登记在先)确认权利排序。-公司法34条第2款——虽放在公司法,实质是物权法内容。

(2)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办理: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日起生效。办理——依据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申请——公司需配合(附随义务,公司与出质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否则,出质人(现有股东)和质权人(?是否有权——只能根据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登记的规定86、87条来类推,处分行为,可能引起权利变动-质权未实现时,可评估、拍卖股权,基于此,举重以明轻,可起诉公司。)均有权要求公司配合办理。

(3)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让与担保期间,能否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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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三重维度

(一)股权转让的合同法问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股权与价款的给付义务。

(二)股权转让的公司法问题

转让双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eg谁向公司行使股权权利、出资义务的履行。

(三)股权转让的物权法问题

转让双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重复受让人。物权法上的对世关系。

股东名册的变更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外部第三人。

股权的质押(登记生效)、让与担保(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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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股权转让的三重维度

1、股权转让的合同法问题

2、股权转让的公司法问题

3、股权转让的物权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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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抗第三人?股权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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