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检索
法律研究
企业查询(启信宝)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文件问答
更多
智拾网
全部任务
个人
个人版
{groupname}
团队(0)
团队版咨询
智合AI团队版请联系商务详询
学习有效期: 365天
2025.10.9
1、合同法:
内部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关系-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让方:转让标的、配合办理股权变动手续、换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法:
(1)转让双方与目标公司的关系:
(2)
3、物权法——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对世权:
(1)重复转让(a-b;a-c)的权利排序:非合同法能够解决。按公示顺序(登记在先)确认权利排序。-公司法34条第2款——虽放在公司法,实质是物权法内容。
(2)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办理: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日起生效。办理——依据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申请——公司需配合(附随义务,公司与出质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否则,出质人(现有股东)和质权人(?是否有权——只能根据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登记的规定86、87条来类推,处分行为,可能引起权利变动-质权未实现时,可评估、拍卖股权,基于此,举重以明轻,可起诉公司。)均有权要求公司配合办理。
(3)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让与担保期间,能否享有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的三重维度
(一)股权转让的合同法问题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股权与价款的给付义务。
(二)股权转让的公司法问题
转让双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eg谁向公司行使股权权利、出资义务的履行。
(三)股权转让的物权法问题
转让双方、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重复受让人。物权法上的对世关系。
股东名册的变更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外部第三人。
股权的质押(登记生效)、让与担保(登记对抗)。
首页
法律检索
法律研究
企业查询(启信宝)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文件问答
更多
智拾网
全部任务
个人
个人版
{groupname}
团队(0)
团队版咨询
智合AI团队版请联系商务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