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实务

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发行者和出租者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原则。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被控侵权人并无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承担的法律依据。

 

为何仅针对 

 

 

[展开全文]

著作权分类:

1、基础性使用权(复制/摄制/翻译/改编/汇编)

2、传播权(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路传播)

 

法院审理的步骤:

1、首先明确原告主张哪项权利;

2、其次分析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落入这些权利范围,即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备该权利所控制行为的特点及要件

3、认定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其中原件和复制件即包括完全相同的作品,也包括部分作品内容

 

对于作品的利用大多会同时涉及基础性权利及后续利用的权利;后续在利用某一作品时,也多会以两种甚至多种方式进行使用,从而同时涉及几项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但每个权利控制一类特定的利用作品的方式,每一项权利分别针对某些特定的行为,不同的行为落入不同权利的范围。每项权利都有各自的价值,彼此不能相互替代。

 

 

[展开全文]

著作权审判实务:热点及难点

 

[展开全文]
 
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实务
¥5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