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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倩:执行重拳四式精解

调查企业财产线索的N种方法

1.银行账户

1.1法院查控银行账户

1.2已知悉的银行账户(公司合同,协议等文件)

1.3可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发现更多其他未被发现的银行账户

1.4发票抬头查询税号,银行账号

1.5通过仲裁案件中职工工资流水反查单位账户信息

 

一.“总对总”系统已经联通了21家全国性银行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国目前有4300多家银行),实现网络查询,冻结,全国很多小型银行,没有接入总对总系统,没法直接查询。“点对点”系统进一步接入当地中小银行信息,以实现对银行金融机构全覆盖。

二.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页面,会默认选择六大全国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全国性银行的信息,也可以进一步通过选择各个省市自治区来进一步选择查询省市自治区的地方制银行及外资银行,但是一次查询职能选择三个省市自治区,这意味着如果要将系统中全部银行都查询一遍,需要多次操作,而实际上这是不太现实的。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该尽量向法官反馈被执行人的活动区域,以方便法官有针对性地选择查询相应省市自治区内的银行。被执行人往往会在活动省市自治区开设银行账户,例如,一位居住生活在北京的人,一般会选择北京本地银行开户,不太可能去贵州省的某家地区性银行开户。

2.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外国人,要重点关注外资银行。

例如,被执行人为来华经商的韩国人,可以请法官重点查询天津地区的银行,因为某家开设在天津地区的外资银行是很多韩国客户的选择。

3.“总对总”系统的反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联网银行未必及时反馈查询结果;有的银行对其中“对公一户通主账户”“活期分户”等账户类型不支持超额冻结,这就意味着无法进行轮候冻结;有的冻结请求反馈为“查询失败”,莫名其妙。

4.法院查控系统只会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查询时间点的余额,而无法进行流水查询,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银行存款的情形是很常见的。

因此,申请人在拿到法院的查询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后,应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流水,以从中寻找财产线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向他人大额转账等记录,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等当时将款项追回以作为被执行财产,从而强制执行。

2.土地

2.1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交易);

2.2农村三资平台,可以查到很多农村地区的土地信息;

2.3集体土地可以去村委会以买卖土地名义向村领导了解情况。

因为不动产登记信息,一直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往往无法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但是,全国查询已经走出了第一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决定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等8个省(区,市)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对上述地区的不动产进行“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

3.房产

3.1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

3.2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

3.3农村三资平台,可以查到很多农村地区的房产信息;

3.4小产权房开发商处查询小产权房;

3.5到当地拆迁办或者拆迁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拆迁安置信息;

3.6法人注册地址;

3.7住所地;

3.8合同通讯地址;

3.9建委,建设通,建设库,中国建筑工程招标网。

4.动迁款

4.1到当地拆迁办或者拆迁指挥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信息。

5.股权,股份,股票

律师凭调查令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调查,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地址: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6.股息,红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3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因此,股息红利也可作为执行的财产。

7.应收账款债权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应收债权的本质为金钱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作为执行财产。

7.1涉诉案件,被执行信息;

7.2政府重点工程招标及中标信息;

7.3应收账款,动产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官网,大型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或者敌人

 

8.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是最常见的有形动产,作为具有价值的财产性物品,其可作为法院执行的财产。

8.1现场勘查,主要生产地在哪里,实际办公地,经营地在哪里

 

9.车辆

9.1车管所,产权信息;

9.2通过停车软件查询车辆在哪个位置,如ETCP,爱停车等;基本信息录入绑定自己手机号码,代缴费。

9.3通过被执行人行踪和居住地;

9.4通过闲鱼,抖音发动群众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车辆;事先通过软件评估一下车辆价值

9.5通过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找车及其他财产。

 

10.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10.1国家知识产权局;

10.2标库网。

附:相关查询

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址

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告

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服务平台

 

11.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财产属性,可作为执行的财产。

 

12.采矿权,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12.1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2全国矿业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12.3批准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企业名单

12.4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12.5矿业权市场

13.保险财产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另一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作为一种有价的财产性利益,保险财产利益同样可以作为执行案件中进行执行的财产。

14.基金等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包括银行理财,货币基金,信托理财等。

15.微信,支付宝

微信,支付宝是现如今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收款账户,微信,支付宝里存放的资金也可以作为供法院执行的财产。

16.国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债券查询的相对单位,可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

17.电费收费权

电费收费权是电力企业基于电力特许经营权签订《购售电合同》或用电合同,从而取得向企业或电力用户收取电费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实质是基于售电,输电,供电而产生的债权,因而电费收费权无法单独转让,但法院在执行中可以按照应收账款的形式予以冻结,查封,对于到期的应收账款,可以依据到期债权的规定执行。

另外,正因电费收费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并且可以转让和公示占有,理论上可以将其出质。今年3月初建行湖州长兴支行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完成全市系统内的首笔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成功向某能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也为电费收费权在作为执行财产提供了参考。

18.燃气收费权

燃气特许经营权是从事燃气管网建设,维护,供给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燃气管道的建设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燃气收费权属于燃气特许经营权之一,属于经营者的财产性权利,燃气收费权是财产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依法可以予以执行。

当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中仍不可忽视维稳执行人对燃气费用的收取。故在对燃气收费权进行司法处置时,应当预留被执行人的燃气供应,职工工资,企业运营等必要合理费用。

19.高速公路收费权

高速公路收费权是一种特许经营的收费权,依法可以质押,具有财产权利属性。实践中,有些法院已实际拍卖处置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对涉案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拆分后应得收益。

20.排污权

排污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排污权司法拍卖成功案例,排污权可以保全,也可以执行。

21.林权

林权证:林业局,中南规划设计院

22.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

保险中带有储蓄性质或投资性质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而且体现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更体现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以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3.其他(虚拟财产等)

23.1网站域名

23.2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直播收入

23.3天猫,京东,大众点评,美团等销售平台

23.4进出口企业,海关的监管物,保税货物

23.5变压器电费押金:电业局

23.6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

23.7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有集团内结算账户,在人民银行有存款准备金

税务信息查询

税务信息,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客户,有时候会有很好的效果,税务信息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不是寻找财产线索,而是要通过行政手段甚至刑事手段打击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在当前涉税查控的大背景下,这个策略很有可能会让执行峰回路转。

当然,目前法院的查控系统所查询到的税务信息相对有限,想要全面的税务信息,应该持调查令或者由法官前往税务部门调取。

公司主体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三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当然,被执行人是个人,其持有某个公司的股权,也是执行财产,自然也在查询之列。

注意事项:

去其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其全部工商底档,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工商信息,进一步分析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以进一步追究原股东,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另外,如果公司已经被注销,分析是否符合流程,以进一步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相当多的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和策略很有可能让执行峰回路转。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信用报告

(2)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网站查询公司信用报告

(3)公司的工商档案调档

(4)税务局等政府部门

(5)金融信披检索

(6)传统媒体:百度,必应,搜狗搜索(公众号),新浪微博,各大平台新闻。

(7)自媒体平台:知乎,小红书,官网,微信公众号,官微等。

(8)水务,电力部门

(9)现场勘察,利害主体,线上销售渠道进行了解

涉案信息查询

企查查等可查询概括版诉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需到下列网站查询具体下载裁判文书,其中法院查明事实的部分可能存在相关财产线索。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

(3)无讼案例/无讼名片

(4)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

(5)威科先行

(6)12309中国检察网

(7)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8)信用中国网址

拍卖信息查询

(1)阿里拍卖

(2)公拍网

(3)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4)中拍平台

(5)京东拍卖

(6)北京产权交易所

(7)工行融e购

[展开全文]

调查自然人财产线索的N种办法

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婚姻

证券

网络资金

车辆

公积金

税务

工商

不动产

保险

银行&理财

总对总

1.财产相关信息

银行账户(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等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资金(支付宝,微信及京东等),保险理财,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股权

2.身份相关信息

通过民政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及配偶信息等。

点对点

1.财产相关信息

(1)省内车辆信息:本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接入当地中小银行信息,船舶信息,查询本省辖区内的船舶信息。

2.身份相关信息

户籍信息,婚姻信息,出入境情况,酒店住宿记录

对专业知识的专研

对相关政策的解读

对人情世故的洞察

对社会背景的理解

对事物规律的认知

什么是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收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财产(扩大:空间+时间)

现在的

以前的

未来的

这里的

那里的

他的

她的

一定要广,尽量的广泛,尽量的多

调查自然人的十要点:

1.调阅诉讼卷宗,执行卷宗,往来材料

跟调查企业法人是一样的,也是有10个要点,但这10个要点有一样的部分,也有不一样的部分,大框架是一样的,一定要知己知彼,深度了解这个人或这个企业,才好下手从哪个角度去执行

这些材料可以反映出我们的当事人和被执行人,交往中会涉及到哪些银行账户,会涉及哪些地址,会涉及哪些关键人物,比如说收合同的地址,或者收货物的地址,就有可能是关联关系的地址,或者是亲密人物的地址,有可能这个房子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能就登记在前妻名下,小三名下,或者父母名下,我们发现之后可以针对性的去调一下这个房子的权利信息,付款信息,或者买受的信息,可以深度的去挖一挖,这可以让我们精准的命中,可以知道调查哪套房子,调查哪里的房子

关键银行账户可能就是常用的银行账户,就有可能涉嫌到转移的银行账户,地址有可能不是自己的地址

在广的情况下,如何命中要害,一查就能查到重要的关键信息,着眼于关键信息

2.调查被执行人涉诉信息,被执行信息

对于公司来讲,涉诉信息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运营状态,它的产品信息很多都可以反应出来,他的父母,配偶都有可能在这些涉诉信息中反映出来,可以了解到这个人是怎样的,他经历过哪些波折

比如一个案子,被执行人在10多年以前买了套房,花了几百万,因为这套房子最后房子没了,钱也没执行到,就一蹶不振,后面虽然还有些钱能借进借出,但一直都属于不温不火的状态,从那个信息就可以反映出他当时的配偶是谁,当时是买哪里的房子,当时相对方的债务人是谁,当时的中介,后面我们还可以去了解这个款有没有执行回来,执行了多少,现在还有多少,这个对外债权是不是有可能执行回来,这个信息就很重要,反映的信息量也很大,基本上可以看出来这个人的生活,工作的经历是怎样的

还有些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可以反映出这个钱用到哪里去了,做哪些生意,做哪些投资

对于个人来讲,有可能反映出来他买过房子的,个人借过钱的,或者借出去钱的,哪些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在哪里生活,如果租房,月租是多少,用到哪个孩子身上了

跟第三方的涉诉信息,反映的信息量很大,非常受用,可以了解到这个人,然后再针对性的调查这个人

被执行信息反映出他在哪些地方有案子,那个案子执行情况是怎样,有没有查控财产线索,如果是执恢案件,是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是有前面的案子财产线索已经没有执行障碍了,可以顺利的推进下去

所以这个涉诉信息和被执行信息,是我们查的第一类信息,很关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个人

所以大家在做执行案件的时候,第一步可以先查询一下涉诉信息和被执行信息,才能了解到从表面能反映出深度的财产线索,因为涉诉信息里面可能能反映出一些房子,动产或者不动产,或者人脉关系,往来关系,就能反映这个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可能在其他人名下

被执行信息,也可以反映出在其他案件中查控的财产情况,以及执行的情况

所以这个是我们精准命中财产的基础要点,也是我们分析以及推进财产调查的要点

只有明白了这10个要点,才能知道怎么去调查,所以跟着节奏去一步一步的了解这个案件的突破点

3.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户籍信息(至少上下五代)

要从空间和时间的维度去考虑一下

空间的角度,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放在家庭其他成员那里

或者从时间角度考虑,将来有没有可能涉及到遗产问题

现在被执行金额高的,名下有可能就没有财产了,有的财产有可能就涉及到抵押的,或者是有权利限制,不便于转移的那种财产,所以才会放在自己名下,便于转移的基本上都没有了,还是需要进一步的去深挖

基于家庭户籍信息,可以看到有可能转移的对象就是亲属,如果调查档案出来,发现就是亲属,后面有没有可能打撤销,打无效

调查户籍信息有助于我们去全面的分析这个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的情况是怎样的,或者是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的,因为我们的执行案件,被执行对象只有被执行人,法院调查的也只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会调查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名下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名下有没有家庭共同财产,这个就要依赖于我们律师来调查,因为当事人没有调查权限,所以只有律师来调查

4.调取被执行人婚姻档案  很重要

可以反映前面的结婚,离婚对象是谁,有可能就是财产转移的对象,很有可能离婚协议上就可以直接反映出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如果无偿的都给了对方,也是涉嫌转移财产

还有一些婚姻档案,上面不写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写得很简单,就写了其中一两项财产,其他财产就没有体现出来,没有体现出来就可以直接去执行了,可能就直接登记在配偶名下,我们就去析产,去执行,这也是可以的

还有些被执行人离婚了,后面又再婚了,又有新的孩子,针对新的配偶,新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进行进一步的了解,新的配偶是谁,或者跟前面的前妻或者前夫去聊一聊,他咬牙切齿的说,这个就是那个小三,就可以挖出更多的内幕

我们了解这个婚姻档案,有助于我们后面进一步去聊,去挖掘这个财产线索

5.调查被执行人收支流水(传统银行,互联网银行,三方支付等);

现在很多财产不是很简单放在一些传统银行里面,更多的是放在一些理财产品,或者当代的互联网银行里面,这样也很方便,也不收税,交易也很方便,而且里面有理财产品,可以直接买,很方便,很便捷

还有一些三方支付,三方支付上面也可以有,也可以有一些存款,或者一些现金或者余额在里面,所以大家在查找的时候不要仅限于这些传统银行

被执行的一些互联网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法院调查的就是余额,我们很少有人会把钱放在余额里面,基本上都是放在理财产品里面,可以随时收支的,或者是按季度,按年才可以定向取回的这种,基本放在理财里面,所以法院查不着,这有依赖于我们律师去调查

6.调查被执行人各类网络社交账户;

很多被执行人,可能不跟当事人联系了,但是在一些社交账户上还是挺活跃的,不管是为了生存去活跃,或者是本性使然去活跃,会在一些社交账户去公开,公布现在的生活状态,工作状态

就像一些被执行人,被执行之后开了家具厂,开的风生水起的,还成为一个小网红,就有利于我们执行

还有一些被执行人就是性格使然,稍微外向点,张扬点,就会在抖音上公开,去了哪里玩,吃了什么好东西,住了什么样的酒店,就是一路的游乐玩耍,这就是我们非常有利的证据,拘留

各类网络社交账户对于执行被执行人也是非常方便的

也有一类被执行人相对低调些,这一类不管你怎么查,估计都不太好查到他的一些线索

他的社交账户他关注了哪些人,哪一类人,可以看到他的喜好是什么,也可以间接了解这个被执行人,虽然不公开他自己现在的现状,可以通过他搜索或者关注的对象,去了解这个被执行人

有些被执行人的抖音账号是空的,没有发表任何作品,但是他关注的一些对象就是一些藏品家之类的,就知道他的爱好在这里,他的兴趣点在这里,后面就申请去查他家里的近况,去搜查,就看到他有很多藏品,很值钱,而且年纪稍大的点,都爱这些,所以后面基于我们查到这些藏品,一是可以拘留,二是可以推进后面的拍卖,评估工作

一定要了解这个被执行人,通过了解,才可以采取我们下一步的措施

7.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工作地,财产所在地;

居住地有没有可能居住在自己户籍地,或者配偶那里,亲属那里,或者爸爸妈妈,或者爷爷奶奶的房子里面

工作地,工作地附近,甚至财产所在地都有可能性

这些怎么走访,还是要我们前面全面去了解,去调查,才好去走访

走访目的,第一核查,核查财产真实性,第二,进一步看是否有其他财产

8.向委托人及被执行人敌人,合作方,亲属等了解被执行人情况;

一定要知己知彼,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执行案件来讲,只有了解这个人人性了,可能对于后面的执行工作来讲才是比较容易的,可能会有突破性进展

只有知己知彼,一方面知道从哪个角度去着手更容易迫使他还钱,另一方面利用他的亲属,爷爷奶奶,叔叔阿姨,父母,配偶,促使他们还钱

另外一方面是去找财产,知道喜好点,才知道财产的点在哪里,因为有些财产是不做登记的,有很多藏品就是不做登记的

不动产还登记,很多动产都是不登记的

9.全方位调查财产线索;

进一步了解,不管前妻也好,朋友也好,涉诉的对象也好,涉诉也有其他相对方,都可以了解,还有其他亲属,也有可能被执行人跟亲属也借了很多钱,或者曾经有些矛盾,或者各种各样的事情,这个亲属也许就愿意告诉你这个被执行人很多很多隐秘的事情,帮助我们去找到财产

10.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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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破局!追究股东,董监高责任

法规制度层面

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接续出台《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等系列文件。多省均出台相关落实意见。

强制执行环境层面

部分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结合执行效率低等其他因素,目前来看,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普遍不高,全国法院平均数值不到30%,这就需要专业法律服务在事先,事后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户需求及前景层面

随着经济等大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案件走到执行阶段,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居高不下,被执行企业,企业股东及董监高或将采取更多方式规避执行,可以预见,在突破执行难得趋势下,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于解决执行难,债权变现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强烈

执行企业难,执行没那么难

1.财产难执行,有案款难扣划:高效推进财产变现,瓦解被执行人信用

2.无财产可供执行,恶意转移资产架空公司:全方位介绍全面查控财产线索,刑民交叉应对规避及妨害执行

3.股东抽逃等侵害权益,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扩大被执行主体

目录

第一章 基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追索权利

【纵向人格否认】

【横向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一.【纵向人格否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指导性案例15号“某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即认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之间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横向人格否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民纪要》第11条【过渡支配与控制】中也明确“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

(2)夫妻公司((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认可;(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否认);

(3)实质上一人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

第二章 基于“公司资本充实”的追索权利

【未届出资期限】

【已届出资期限】

【转让股权】

【抽逃出资】

【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恶意减少注册资本】

一.未届出资期限,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得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已届出资期限,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

(1)股东自身补足出资,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时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教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失权时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五十二条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三.抽逃出资

(1)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监高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垫资机构

垫资机构“电子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可以解释为作为股东的“垫资机构”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四.违法分配利润

股东退还,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恶意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退还,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不管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

(1)未届出资期限,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已届出资期限,出资不实,受让人,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

(3)已届出资期限,出资不实,资产评估等机构在其评估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基于“经营中侵权责任”的追索权利

一.滥用股东权利致损的赔偿责任——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用关联关系致损的赔偿责任——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执行职务致损的赔偿责任

董监高,令公司致损,赔偿责任;董,高,故意或重大过失,令他人致损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禁止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基于“清算&注销责任”的追索权利

一.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董事,清算义务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时的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令公司致损,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令债权人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三.被执行人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公司

可以追加原公司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机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未清算,未依法清算即注销

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第三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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